当前位置: 电话机 >> 电话机资源 >> 又见萝卜章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向凯里农
记者
刘晨光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和贵州凯里农商行的“6亿元票据案”迎来新进展,恒丰银行二审最终败诉。
年6月11日,恒丰银行签订两份《票据代理转贴现协议》,约定恒丰银行为凯里农商行代理票面金额分别为4亿元和3亿元的转贴现业务。
彼时,恒丰银行对协议所涉及的14张商业承兑汇票分别办理了转贴现并向凯里农商行的基本账户支付了转贴现款,案涉票据在背书人处加盖“凯里农村商业银行汇票专用章”。
案涉票据到期后,7亿元票面金额只托收回1亿元,出票人无力解付余款,恒丰银行作为前手银行已受到后手银行的追索,支付了票据款2亿元和4亿元,恒丰银行遂向其前手凯里农商行提起诉讼。
恒丰银行起诉,一审期间,恒丰银行提出的请求第一项即是,凯里农商行向恒丰银行偿付汇票款人民币6亿元并赔偿损失(分别自实际垫款日至凯里农商行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亿元和4亿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此外,凯里农商行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元。
裁判文书显示,年9月,南京中立公司与凯里农商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作期限为一年。
年10月,凯里农商行委派了郑某红等到南京中立公司负责监管和盖章,具体操作模式为由南京中立公司向郑某红报第二天需要用的资金额度,然后由郑某红等向凯里农商行汇报,经统计后由郑某红代表凯里农商行在承兑汇票的背书栏内加盖凯里农商行汇票专用章。该模式操作一个多月后,凯里农商行的员工从南京中立公司撤回,双方未再发生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涉及到“萝卜章”。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合同、汇票上凯里农商行公章、票据专用章、金融市场部章、李某、侯某江等人印章,与凯里农商行备案公章以及其他印章均不一致。
案涉合同、汇票上凯里农商行公章、票据专用章、金融市场部章以及经办人等印章均系伪造。郁某华、强某、郁某军等对于伪造凯里农商行的印章的事实均供认不讳。郁某军系南京中立公司实际控制人。强某为该公司副总经理。
此外,办理案涉转贴现业务中,恒丰银行未按照规定流程通过电话座机与凯里农商行进行验票、未对办理业务人员是否为凯里农商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授权书进行核实。且鲁某东因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审法院指出,由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原行长助理鲁某东与犯罪分子存在勾连,在恒丰银行未向凯里农商行通过电话座机核验票据真实性、未对办理业务人员是否为凯里农商行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相关授权书进行核实,对于票据记载的基本信息亦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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