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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云行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意见箱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6/19 19: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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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标题:飞行员体检合格证分为3级管理?飞标司:将综合研究考虑!快来看看民航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公布的41条答复

10月16日,临云行小编获悉,民航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昨日发布《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意见箱”的答复(第21期)》。本期意见箱征集咨询和建议共41条,经过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研究确认并做出答复公布。

临云行小编梳理发现,本期内容云友们咨询/建议的热点,多涉及飞行人员体检”、“通航公司在运输机场开展业务”、“高原/高高原短途运输”,“飞行/从业人员体检”、“新版CCAR-63的机型签署”、“短租飞机三证”等方面的内容,如:

多位云友对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相关方面进行积极反馈建议。如,有云友提议将飞行员体检合格证分为3级管理,每级对应相应权利I级(覆盖II、III级),行使航线执照权利时须具有该级别体检合格证II级(覆盖III级),行使商照权利时须具有该级别体检合格证。III级,行使学员、私用、教员等级执照权利时须具有该级别体检合格证。对此,飞标司表示将综合研究考虑。

有云友建议局方明文规定各支线机场和民航空管部门取消通航飞机在支线机场作业飞行所需各种协议的签署。这些协议内容格式固定,却需要走领导审批流程,严重影响通航作业效率,增大协调成本。空管办答复称,对运输航空有较大影响的通航活动,在地区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与通航运营人重新签订“通用航空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种类/内容、责任主体、特殊程序等相关内容,并简化协议签署流程,缩短签署时限。

新版CCAR-66R3出炉后,云友对新规产生的变动提出不少疑问,飞标司对此都一一进行了解答。如有云友提问,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中的非复杂航空器培训项目,是否会保留,或需要去更换证件。飞标司答复称,目前CCAR-R1正在修订过程中,现有培训机构所载机型(无论是否复杂航空器)培训能力依然有效,在民航局颁布新的规章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前,无需更换证件。

还有云友咨询新版的民航背景调查规定的发布时间。该云友反馈称,有些地方要求所有通航机场职工、通航企业员工及其直系亲属都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各地开具此证明的难度不一,往往还需要本人亲自到场,产生高额的旅途费用,是否可以协调由通航机场或者通航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统一进行无犯罪记录的开具。对此,公安局答复5大公安机关出具刑事犯罪记录核查结论或证明均予认可,新版背景调查规定正在积极修订完善中。

问题

年4月30日修订下发《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七)款:“通用机场保障通航短途运输业务达到一定量级的,固定补贴按照同类机场补贴标准50%核定,变动补贴标准按照同类机场补贴标准执行。”该条款我们通航企业的解读是在年文件基础上将通航机场开展短途运输补贴下调了50%。这与当前国家鼓励开展通航短途运输的政策有冲突。请从民航局通航领导小组层面给予相关政策解读。

财务司答复

中小机场固定补贴是对机场固定资产折旧、维修维护等固定成本的补贴,与机场规模直接相关。而通用机场建设规模远小于运输机场,折旧和运维成本相应较小,补贴标准理应比运输机场低。从统计数据看,运输机场建设投资-般都在10亿元以上,通用机场建设投资一般为2-3亿元,为运输机场的1/5左右。通用机场固定补贴标准按同类运输机场的50%核定,既考虑了通用机场与运输机场存在的客观差异性,也体现了国家支持发展通航产业的政策导向。

问题

目前个人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找到下家,执照关系仍在原单位,涉及做熟练检查需走原单位委检系统由原单位POI审核同意。

问题1:既然云执照已开通个人报考熟练检查为何还需由单位P0I同意?由考试员的P0I或监管员同意审核会不会更合理一些?

问题2:目前体检关系是可以挂靠在个人,而且可以由个人通过体检系统进行跨区体检,为何个人从云执照申请熟练检查跨区,个别地区管理局还行不通,这不跟加强通航飞行员流动性相矛盾了吗?

飞标司答复

问题1:对于个人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联系执照所属地区管理局将执照关系转入地区管理局直管账户,由地区管理局协调安排熟练检查事宜。

问题2:通航熟练检查无需跨地区委托,见AC-61-FS--11R1。

问题

我的航线英语执照ATP过期了,正在报名考试,但是需要我之前的ATP成绩单,如不慎丢失如何处理?可以重新打印我之前的成绩单吗?如果打印不了,那我怎么报考ATP呢?马上就进公司了。

飞标司答复:

可以重新打印,请联系原参加考试的考点。

问题

根据《空中游览》AC中第8条运行场地的要求可知,实施空中游览的场地分为有跑道的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和野外四类,请问能否使用楼顶平台实施直升机空中游览飞行。

飞标司答复

可以,满足AC-91-FS--33R1中关于场地的审定要求即可。

问题

我们是一家91部通航公司,公司主要进行直升机空中游览和飞行员培训,现行规章规定空中游览的运行区域临时起降点必须加入到公司运行规范当中,请问:临时起降点加入运行规范具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飞标司答复

见AC-91-FS--33R1.

问题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第4条执照和等级要求D.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V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中,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所指的资质要求是什么?是设计、生产经营资质,还是培训考核资质?

这段话的意思是否指的是:具备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具备设计、生产植保无人机资质的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员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植保无人机驾驶员资质。

飞标司答复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执照,或满足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培训考核要求.民航局颁发执照要求见《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的具体要求请咨询农业农村部。

问题

具有“一般商业飞行”运行种类资格的商业非运输91通航单位如果想仅开展体验飞行业务,但不想申请空中游览运行种类,在AC-91-FS--33R1第10章已经明确,体验飞行不属于空中游览的情况下,企业该如何向局方报审报批?

经查询AC-91-FS--33R1中第十条“10.体验飞行(a)在实施体验飞行时不得向公众传递观光游览的任何信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包含观光游览任何内容.(b)符合以下条件航空器运营人可以进行体验飞行,但这类飞行不属于空中游览,无需经局方审定:(1)驾驶员以外的乘员不得超过2人,其中1人可在驾驶座,另1人在观察员座;(2)除本咨询通告7.5款规定外,航空器机长应至少持有相应的教员等级或具有相应机型小时机长经历时间,但对于拟体验航空器飞行操纵时,航空器机长应具有相应的教员等级;(3)体验飞行起飞和着陆应在同一起降场地完成。如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实施,应遵守本咨询通告9.2款的要求。(c)体验飞行时间不计入飞行经历时间。”

飞标司答复

符合AC-91-FS--33R第10条要求的,可以进行体验飞行,无需向局方报审报批。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飞标司:

1、关于NAIP资料采购

根据《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管理规定》(AC-97-FS--03)6.2条设施设备要求,第(4)条,飞行程序设计单位需要具备飞行程序设计相关资料,至少包括NAIP资料、地形图等。我公司于年8月向航行情报服务心申请采购,但因采购系统中须上传运行合格证,我公司不是航空运行单位,所以无法提供运行合格证,采购失败。年3月,我公司将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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