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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比大片:台湾黑帮帮主前往大陆成为令人闻之色变的“江湖大哥”
网络配图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伟,化名童金阳,男,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台湾地区桃园市居民。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年7月3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鹏,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寿清,男,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因犯抢劫罪于年1月1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年9月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年11月1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凯欢,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正雄,男,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台湾地区云林市居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年8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玲,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尚礼,男,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台湾地区屏东县居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弹药罪于年11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永盛,化名宋柒,男,年9月10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台湾地区南投县居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年7月3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邱俊荣,男,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台湾地区桃园市居民。因本案于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建伟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尸体罪、被告人王正雄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尚礼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俊荣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寿清犯绑架罪、被告人简永盛犯买卖身份证件罪、故意毁坏尸体罪一案,于年12月31日作出()粤04刑初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建伟、陈寿清、王正雄、黄尚礼、简永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年,被告人黄建伟从台湾来到大陆后,长期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先后拉拢、召集被告人简永盛、王正雄、邱俊荣、黄尚礼等人,以台湾“某帮伟董”等身份招揽非法追债业务,并采用暴力、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以此获利。被告人黄建伟等人在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珠海市等地多次实施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建伟是台湾地区“某帮”领导者之一,在台湾涉命案被通缉后潜逃至大陆境内。年以来,黄建伟以东莞作为据点,炫耀自己台湾“某帮”领导者的身份和在台湾杀人、逞凶等经历,以此在广东台商圈中招揽非法追债业务。在此期间,被告人黄建伟拉拢简永盛、王正雄、黄尚礼、邱俊荣加入台湾“某帮”作为“小弟”,自己是理所当然的台湾“某帮伟董”,并指使简永盛等人以台湾“某帮”的名义,采用暴力、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取债务以此获取暴利。在东莞台商圈中成为令人闻之色变的“江湖大哥”。
(二)绑架、杀害被害人魏某1及故意毁坏尸体的犯罪事实
年至年初,被告人黄建伟打听到台湾“某帮”成员魏某2与其兄魏某1在台湾诈骗获利颇丰,加之其与魏某2有旧怨,于是与王正雄多次密谋绑架魏某1以勒索财物,如勒索不成便杀害魏某1。年年中,黄建伟与王正雄商定通过许某鸿(在逃),以参加张某某钦生日会的名义将魏某1约到张某某钦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的农庄内实施绑架。年9月17日许某鸿与魏某1一起驾车从珠海去到上述农庄。
随后在该农庄内,黄建伟安排王正雄、陈寿清、张某强、吕某扬(在逃)等人将被害人魏某1以铁丝捆绑手脚的方式控制起来,并禁锢在农庄里的一间房屋内,由陈寿清、吕某扬负责看守,第二天黄建伟、王正雄、陈寿清、吕某扬等人将魏某1塞在汽车后备箱内转移至东莞市大岭山一别墅内。其间,黄建伟要求魏某1写家书要求在台湾的亲人筹集赎金,由于黄建伟与魏某1就赎金金额未达成一致,加上与魏某1有旧怨,于是安排吕某扬、陈寿清将魏某1杀害,并分尸冷藏于该别墅一楼由黄建伟事先准备好的冰柜内,随后黄建伟安排简永盛、陈某强等人将藏尸冰柜搬到一出租屋内,并与简永盛、陈某强一起,通过肢解、烹煮、搅碎、抛弃的方式将魏某1的尸体毁尸灭迹。
(三)绑架、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犯罪事实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黄建伟伙同吴易霖(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广东东莞等地密谋绑架台湾人李某某以勒索财物。年4月17日上午,在得知李某某当天从台湾到广东珠海的准确消息后,黄建伟指使吴易霖以帮忙追债为名纠集马友富、钟堂、熊长玺(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来到珠海,同时黄建伟指使王正雄、黄尚礼、邱俊荣驾车来到珠海市拱北口岸,由王正雄在澳门机场、黄尚礼在拱北口岸分别盯梢李某某,将李某某当天的行踪通报给在珠海守候的吴易霖等人。当日下午14时许,吴易霖、马友富、钟堂、熊长玺见到李某某、曾某某到达珠海市华发广场的住处后,即伙同黄尚礼直接闯入房间,冒充警察将李某某、曾某某押上汽车带到东莞市厚街镇某村台菜馆后,吴易霖安排人员用铁链锁住该二人双脚,由马友富、钟堂、熊长玺等人负责轮流看守。
当晚,黄建伟以杀害相威胁,向李某某勒索台币1亿元赎金。4月18日,黄建伟、吴易霖又强逼李某某签下面额为台币万元的本票及《投资分红还款协议书》,同时威逼李某某录制筹钱求救录音并通过手机向其亲友播放。李某某的亲友林某辉等人因担心李某某的人身安全,四处紧急筹款并于4月20日将台币万元的赎金在台湾桃园市交付给黄建伟指定人员,当日下午,黄建伟、吴易霖将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释放。黄建伟通过地下钱庄兑换上述台币万元,实际收取人民币2,,元后,其支付给同案人吴易霖人民币32万元、王正雄人民币1万元作为报酬。
(四)敲诈勒索被害人伍某某的犯罪事实
年,台湾地区居民王嘉吉(另案处理)与台湾同乡在广东省惠东县某镇经营某农场的负责人伍某某约定合作种植水果获利分成,由于王嘉吉的种植基本无收成导致无法分红,但伍某某在生活方面还时常接济王嘉吉。年期间,王嘉吉因生病没有得到照顾,而对伍某某产生怨恨,遂借口与伍某某是雇佣关系,向其索要工资但被拒绝。年8月,王嘉吉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易霖等人,双方合谋以索要工资为借口向伍某某勒索财物。
年10月13日下午,吴易霖纠集马友富、钟堂、熊长玺、黄尚礼等人,在王嘉吉的引领下,前往惠东县某农场找到伍某某,以帮助王嘉吉追讨工资的名义用手铐拷住伍某某,并用电击枪电击其身体,强迫其承认拖欠工资,向其索要人民币万元现金,被害人伍某某因恐惧,被逼无奈同意交付30万元现金。当晚18时许,伍某某电话通知司机送来人民币10万元现金交给王嘉吉,后又于10月24日安排他人将人民币20万元现金转交给对方。吴易霖从中收取人民币12万元报酬,支付黄尚礼人民币元、支付马友富、钟堂、熊长玺每人人民币元作为报酬。
(五)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
年3月,简某某、马某某委托黄建伟处理吴某某(马某某表弟的合作伙伴)签署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合同一事。年4月21日14时许,黄建伟指使王正雄驾车(粤ST×)搭载曾某杰、方某仁到东莞市石排镇赤坎村万丰广场,将吴某某强行拉上车,吴某某在反抗过程中遭到三人殴打。后三人将吴某某强行带至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村锦江路×号店铺内关押。黄建伟、马某某、简某某随后赶到上述关押地点。马某某将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合同提供给黄建伟,由黄建伟强迫吴某某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随后马某某、简某某、黄建伟携带合同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5时许,东莞市公安局通过技术手段解救吴某某。
(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
年开始,被告人简永盛使用姓名为“宋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办理建设银行储蓄卡两张、入住酒店58次。
(七)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年10月,东莞寮步镇某皮具厂负责人张某某与某皮具厂老板冼某某因劳务加工有关货物质量问题产生赔偿及债务纠纷。张某某经人介绍,请托吴易霖与冼某某请托的“东北帮”人员商谈相关债务事宜。后“东北帮”因一方被吴易霖一方揭露私自吞掉追讨的钱款5万元,意图找吴易霖寻仇报复,并与吴易霖电话约定斗殴的时间地点。年12月的一天晚上,吴易霖带领被告人黄尚礼以及马友富、钟堂、熊长玺等人驾车来到东莞市厚街镇锦豪酒店附近,与“东北帮”十余人发生相互追逐打斗,吴易霖持钢笔枪朝对方击发数枪,“东北帮”人员持砍刀追砍其驾驶的汽车。年1月,“东北帮”指派的三人又在某皮具厂追债闹事,吴易霖立即带领被告人黄尚礼以及马友富、钟堂、熊长玺等人手持组装好的枪支及仿真枪支威慑并殴打驱赶对方,此后“东北帮”不敢再来追债闹事。事后,张某某支付人民币3万元给吴易霖作为酬劳。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搜查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亦供述与辩解在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伟系台湾“某帮”成员,到大陆境内发展多名黑社会组织成员,以勒索财物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寿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王正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尚礼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非法追债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简永盛明知是尸体而予以肢解、烹煮、搅碎;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被告人邱俊荣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建伟、王正雄、黄尚礼、简永盛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建伟在绑架并杀害被害人魏某1、绑架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正雄在绑架被害人魏某1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尚礼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伍某某、为非法追债随意殴打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寿清在绑架并杀害被害人魏某1的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简永盛在故意毁坏魏某1尸体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邱俊荣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建伟、王正雄、简永盛、黄尚礼、陈寿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故被告人黄建伟、陈寿清在绑架杀害被害人魏某1、被告人简永盛在故意毁坏尸体、被告人王正雄、黄尚礼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被告人黄尚礼在敲诈勒索伍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中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尚礼归案后检举、揭发同案人及其他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对该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正雄、黄尚礼、陈寿清、简永盛、邱俊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零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黄建伟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对被告人黄建伟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陈寿清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正雄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被告人黄尚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简永盛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邱俊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八)被告人黄建伟、王正雄、黄尚礼、邱俊荣与同案人吴易霖、马友富、钟堂、熊长玺(均另案处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2,,元;被告人黄尚礼与吴易霖、马友富、钟堂、熊长玺向被害人伍某某返还人民币30万元。
(九)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犯罪所用财物,予以没收(详见清单),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请求情况
黄建伟上诉提出:
(1)其从台湾到大陆之后一直低调,尽量隐瞒真实身份、减少与外界接触,不存在宣扬自己在“某帮”身份非法追债的行为,同案人亦否认被吸收到“某帮”,不能以侦查期间的不实供述作为认定其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依据;
(2)认定其绑架罪没有证据;所谓绑架并杀死魏某1,既没有尸体、工具、现场,也没有信件、录音,也不能确定魏已经死亡;而原判认定其与李某某不存在债务纠纷,仅听信一面之词。
(3)一审法院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据不足之下对其定罪,并受到公诉机关引用台湾媒体片段的误导,先入为主地认为其属于十恶不赦之徒,从而对其作出过重的量刑。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黄建伟的辩护人提出:(1)黄建伟离开台湾多年,与“某帮”已无联系,不再是帮主,不属于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其没有为“某帮”扩充势力的意图,也不存在宣扬和拉拢行为,其所结成的仅为一般团伙;即便其利用曾经的身份和影响力使人产生畏惧心理,也不能认定其有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主观目的;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简单认定其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在魏某1案中,认定黄建伟构成绑架罪的证据不充分,表现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本案中黄建伟存在向魏某1以外的其他人索取赎金等不法要求;仅有言词证据指向黄建伟,同案人之间的供述无法相互印证,存在诸多疑点;缺乏凶器、其他作案工具以及被害人尸骨等证明被害人死亡的物证等直接证据。
(3)李某某案中黄建伟不构成绑架罪,两人中间存在债务纠纷,黄建伟只是默认吴易霖以非法拘禁的方式索债,表现在:黄建伟供述其与李某某存在债务纠纷,同案人吴易霖、钟堂也供述李某某被拘禁期间承认其欠黄建伟的钱;黄建伟只是在吴易霖主动提出帮其处理债务时予以同意,其本人没有参与对李实施非法拘禁;在李某某被拘禁后,黄建伟到场与李沟通债务解决方案,收到首期款后即释放被害人,没有造成更严重后果。(4)同意一审对黄建伟非法拘禁吴某某的认定。请求二审对黄建伟的定罪量刑予以重新考虑。
陈寿清上诉提出:(1)其虽然参与绑架杀害魏某1的犯罪事实,但不是主犯,而是在黄建伟威逼下,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无奈实施犯罪行为。(2)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使其可以早日回归社会,照顾家属。
陈寿清的辩护人提出:陈寿清没有参与绑架的预谋,是在受蒙蔽之下参与了犯罪;其在被黄建伟威胁不动手杀人就要杀他等威胁之下才被迫参与杀害魏某1,应当认定为胁从犯;陈寿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诚恳,且其作为家庭支柱,被抓之后家庭陷入困难,请求二审对其改判,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王正雄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绑架,只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在李某某案中到澳门机场察看李某某的航班是否到达。其有罪供述是由于文化程度不高、身体不好之下,在办案单位长时间审讯后连哄带骗而糊里糊涂签字的,全无事实。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
王正雄的辩护人提出:对原判认定王正雄参与绑架、非法拘禁的事实不持异议;王正雄只是在黄建伟安排下听从其指令参与犯罪行为,不知道黄建伟要杀害魏某1,对绑架后续的杀人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不应对魏某1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原判认定王正雄为主犯是错误的;王正雄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对王正雄从轻判决。
黄尚礼上诉提出:(1)对其随吴易霖到惠东县帮助王嘉吉追收工资款的行为,原判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与吴易霖同为主犯,依据不足,定性不准。(2)原判虽然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在量刑时对其多个立功情节没有充分体现。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
简永盛上诉提出:魏某1被绑架案是其首先交代,有重大立功;其毁坏尸体行为亦是其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且该行为是在黄建伟胁迫之下而实施。对这些情节原判均未予以体现。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简永盛的辩护人提出:简永盛因涉嫌买卖身份证被立案后主动供述毁坏尸体行为,对该罪存在自首和主动供述情节;且在毁坏尸体中,简永盛被动参与,处于从犯地位,事后极其害怕和后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原判对其重大立功表现亦未认定及体现。请求二审对简永盛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年,上诉人黄建伟为逃避台湾警方通缉来到大陆,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在此期间,黄建伟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拉拢、纠集上诉人简永盛、王正雄、黄尚礼、原审被告人邱俊荣等人,以台湾“某帮伟董”等身份招揽非法追债业务,采用暴力、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在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珠海市等地多次实施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黄建伟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事实。
上诉人黄建伟是台湾桃园黑社会组织“某帮”领导者之一。年以来,黄建伟以东莞作为据点,炫耀自己作为“某帮”领导者、“精神领袖”的身份和曾在台湾杀人、逞凶的经历,在广东台商圈中扩大影响,招揽非法追债业务。在此期间,黄建伟以“某帮伟董”拉拢来自台湾的简永盛、王正雄、黄尚礼、邱俊荣作为“某帮”的“小弟”,指使上述人员以“某帮”的名义,采用暴力、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取债务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对在广东省东莞等地经商、亲属和部分产业仍在台湾的台商造成巨大的危害。
认定依据:
1.书证。
(1)广东省公安厅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核查四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背景资料的复函》。主要内容:黄建伟在台有不良帮派背景,是台湾桃园地区“某帮”的前任帮主,并因涉嫌杀人等罪于年、年、年6月29日被台湾司法部门通缉;邱俊荣无帮派列管资料,在台因涉嫌违反毒品防治条例于年6月28日被台湾司法部门通缉;黄尚礼无帮派列管资料,因涉嫌强盗罪于年7月24日被台湾司法部门通缉。
(2)广东省公安厅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鉴证的《桃园某帮之成立经过、经营行业等情资》,证实“某帮”的成立和发展过程。
(3)广东省公安厅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鉴证的《被告黄建伟等人帮派背景情资》,证实黄建伟在“某帮”的一些恐吓、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4)广东省公安厅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提供台籍犯罪嫌疑人黄建伟在台涉案相关资料的函》及《黄建伟刑案记录》,证实广东省公安厅港澳台办将黄建伟在台有杀人、枪炮、组织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刑案记录、起诉书、判决书等资料转送省公安厅扫黑办。黄建伟在台刑案记录共5宗,其中杀人案件2宗,枪弹刀械案件3宗。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昌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台湾坐牢时认识了黄建伟,年左右我和黄建伟、陈某剑一起做普洱茶生意,最后生意赔了,但黄建伟要我还他7万元的损失。年的时候他到东莞来要这7万元,我无奈将我的一辆蓝色型号的奔驰车给他,两个月后他还车给我,但还是要我还那7万元。年二三月份的时候,黄建伟的一个小弟(经辨认为黄尚礼)带着一帮人来到我在樟木头的钓鱼场找到我,说他是黄建伟某帮的小弟,黄建伟让他来收7万元的钱,他还当面打电话给黄建伟,我后来通过电话跟黄建伟谈每个月还他元,之后还了两个月听说黄建伟出事了。我知道黄建伟是台湾桃园人,是“某帮”的人,听说是“某帮”的一个大佬,“某帮”在台湾桃园是黑道社团,就会打杀什么的。大约是在年左右黄建伟在台湾犯了事逃到大陆来,然后就打着“某帮”的旗号去帮人收数,收取分成,之前我还听说有些人被黄建伟勒索过。
证人吴某昌辨认出黄建伟、黄尚礼。
(2)证人池某荣的证言。主要内容:年初,我承包张某在番禺海鸥岛一个工程项目,完工后张某没有给我钱,写了份《工程款支付承诺书》确认欠我工程款人民币.71元,并承诺支付我误工费30万元。但是他没有履行承诺,我就一直催他还,但张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到了年尾,我就向法院起诉张某,后有一天我跟朋友李某超喝茶时,提起了这件事,李某超说他有个朋友阿辉认识一帮催收工程款的人,我同意找他帮忙。几天后李某超、阿辉及另几名男子就来到我办公室,期间我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阿辉带来的一名男子去向张某收工程款,并注明要合法,不能使用暴力。第二天我带这名男子和几位兄弟去张某的住处,找到张某我就离开了。过了几天后我问李某超这件事怎么样了,阿超说他们找了张某两次都没有找到,他们没有办法了,事情就是这样。我不知道阿辉和被委托人的信息,李某超应该知道。
证人池某荣提供《工程款支付承诺书》并签名确认。
(3)证人李某超的证言。主要内容:年1月份左右,我、阿辉、池某荣有一次一起喝茶,池某荣说起他帮海鸥岛的开发商张某做了四五百万的工程,但张某不给工程款的事情,阿辉就说认识一个叫阿龙的,是专门帮人要债的,池某荣就说把阿龙介绍给他认识,后来我就让阿辉把阿龙约去池某荣在广州荔湾区的办公室里介绍阿龙给池某荣认识,阿龙了解事情后就让池某荣拿了份委托书给他。阿辉,全名侯某辉,47岁左右,住广州市白云区,池某荣、阿辉都是我多年的朋友。听阿辉说阿龙手下有一帮人很有势力的,具体是什么势力,什么背景,用什么手法收债我就不知道了。
证人李某超辨认出黄尚礼就是其所说的阿龙。
(4)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之前在广州某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一个“番禺海鸥岛某工程”项目,该项目承包给了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我们签合同规定是不能分包的,工程做到万进度我们就付款,但是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层层分包,一个叫池某荣的包工头带领工程队做了多万的工程虚报做了多万工程就来要钱,我以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为由拒绝付款。池某荣曾多次找我催收,要多万人民币,我一直拒绝,只有一次看到工人实在辛苦就给了50多万给工人工资。
后来他带着一帮人直接到我家小区门口拦住我,当时池某荣说已经委托这帮人向我追讨工程款了,以后就由这帮人找我谈,并出示了委托书,我就把他们带到我的办公室,后来因为他们太吵了我就把他们带到附近的茶馆商谈。商谈期间他们一直威胁我,说我不给钱就对我家人不利,我自始至终都没给,他们就来了一次,后面不知什么原因就没有来了。我不认识这帮人,应该是债务公司里专门帮人追债的人。我之前有去过洛溪新城派出所但是未果,后来我也没去了。
证人张某辨认出黄尚礼、吴易霖是带头追债威胁的人员之一。
(5)证人侯某辉的证言。主要内容:年8、9月份的时候,我到东莞玩时遇见了黄尚礼,他是我前些年认识的一位狱友,就互留了电话开始有互动,并在年春节时一起到广西桂林玩。过年后的一天,我和李某超一起喝茶时听说池某荣在海鸥岛的工程被拖了几百万工程款要不回来了,我就说我认识一个台湾人在东莞开财务公司的,专门帮人收债的,可以帮忙。之后李某超就跟池某荣讲,池某荣也同意让黄尚礼帮忙。隔了几天我约黄尚礼到池某荣在广州西湾路的办公室见面,见面后池某荣就把基本情况介绍给黄尚礼听,之后黄尚礼就要池某荣给他写了份委托书。这次见面后我还见了黄尚礼几次面,后来就听说他被抓了。黄尚礼是台湾人,之前听他说他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我知道他有个财务公司,但是没去过,具体是什么业务也不清楚,具体怎样帮别人收债我也不清楚。
证人侯某辉辨认出黄尚礼。
(6)证人谢某泽的证言。主要内容:年我来大陆深圳做生意,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台湾人许某宏。年左右,许某宏引荐他的大哥“伟董”给我认识。认识之后,黄建伟经常约我喝咖啡,某的老大突然对我这个普通人这么好,我感到受宠若惊。一次他让我帮他从深圳买了六部手机(每部元),合计元人民币,没过几天他就说手机有问题要退货,但我又无法退货,黄建伟就以此为由让我跟他做事,我知道他心狠手辣,迫于无奈开始做他小弟。年初我跟黄建伟跑到福州一个酒店房间内,他拿出翡翠杂志,特意翻到登他照片的那一页,说要我们看看他以前的事迹,我们就轮流翻看了。
年,许某宏接了一个委托收账的,对方是一个叫“阿根”的台湾人。许某宏与简永盛商量怎么去收,简永盛说他不想让黄建伟插手(因为他会拿大头),于是他们决定委托当地的一帮东北人去收,把收账委托书给了东北人,后来黄建伟知道了这事,而且去找债主收回了10万元,黄建伟把这10万元分给了简永盛1万元,许某宏元,还有5万元给了“阿根”。当时简永盛没敢收,因他还委托了东北人去收,怕两边不是人,没多久东北人还是知道了,他们把我、许某宏、“阿根”绑到了大岭山镇的一家西餐厅谈,当时外围有两三百都是东北人。据我了解,黄建伟很霸道,他说这是我们台湾人的债务凭啥给大陆人收,另外他对简永盛、许某宏私自背着他去收账很生气,后来简永盛也因为这笔账的事情与黄建伟闹翻了。
我经常在简永盛的餐厅吃饭,听他抱怨过黄建伟让他做了一些非常棘手的事情,但黄建伟只给了他元人民币就打发了。他说黄建伟当时命令他处理一个用铁链捆绑着的冰箱,他当时没说里面装着什么,但我和许某宏都听出来了里面是尸体,简永盛对黄建伟只给他元很不满。
我知道黄建伟手下有“马沙”、简永盛、许某宏、“旺旺”,另外还有一个叫“阿酷”的人给黄建伟当司机,还有一个叫“阿布”的大陆人,后来离开了。我知道他都是接受委托去帮台湾人收账的,因为黄建伟在台湾有命案,所以名气在外,委托他收账的数额都不小,他收账都打着“某”帮主的名号。
证人谢某泽辨认出黄建伟,马沙(王正雄),简永盛。
(7)证人罗某金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年就回到大陆,在东莞做生意,年我生病中风之后,回台湾治疗以后又回东莞一直至今。我大约在年通过一个叫小许的朋友介绍认识黄建伟。认识之后,黄建伟和他的一些朋友常来我这喝茶聊天,他们称黄建伟为“伟董”,也提到“某帮”,所以我渐渐了解到黄建伟就是“某帮”的帮主。后来我从台湾新闻媒体报道中才了解到黄建伟在台湾犯案在逃了。黄建伟在东莞有几处物业出租,其中有两间是铺头,另一处是住宅。
在日常生活中,黄建伟身边关系近的有两个台湾人,一个年纪比较大叫“马沙”,另一个年纪比较轻叫“阿俊”的男子,这两人平时经常跟着黄建伟,“阿俊”为人很客气,做事很勤奋,黄建伟很多事情都让“阿俊”去办。但那个叫“马沙”的男子经常打着黄建伟的名头在外面任意妄为。一个叫张某平的台湾男子经常从台湾过来找黄建伟,我看黄建伟对他非常尊重。
(8)证人谢某裕的证言。主要内容:年左右,黄建伟在我的茶庄对面开了一家牛排馆。有次他走进我的茶庄自我介绍说“我是桃园黄建伟”,我一听就知道他是什么人了,因为他在台湾很出名,新闻经常会播他的恶行,听朋友说了很多他的事迹。后来听说黄建伟在东莞帮人收账,就是对在东莞做生意的台湾人敲诈勒索,比如我知道的两件事,一件是去年九月底,我朋友王嘉吉(台湾人)委托黄建伟帮他追债,王嘉吉和黄建伟是在罗某金的“饺世界”说的,但王嘉吉跟我很好,他告诉我他在农场打工,老板欠了他几年工钱,三十多万,后来黄建伟安排了几个“马仔”帮他要回来了,但由黄建伟先保管着。
还有一件事是大约年的时候,黄建伟指使“马沙”带着他的几个“马仔”在东莞绑架了一个叫吴某某的台湾老板,目的是帮人追债,这个事情是曾某杰告诉我的,他就是当时绑架吴某某的人之一。我们在东莞的台湾人都很怕黄建伟,怕哪天也被他绑架了,听说他被抓我们还是很高兴的。
(9)证人骆某泉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认识黄建伟、“阿明”等人,两年前,他们主动来到我公司,目的是向我讲讲他们的势力和背景,以方便他们以后做违法的事情。大概两年前,我当时是东城区台商协会的会长。那天我在办公室,来了七、八名陌生男子,为首的当时有三名男子说来拜访我。我的一个叫“三哥”的台湾朋友和我相约说来我办公室坐坐,之后就有七八名男子和“三哥”一起来到我的办公室,为首的有三个人,一个自称叫“伟哥”,一个叫“明哥”,还有一个叫萧某兴,他们说来拜访一下我这个会长,当时我就感觉不对,我觉得有些来者不善,他们是押着“三哥”过来的,我听说“三哥”欠他们一笔赌债,“三哥”和他们过来是向我借点钱还给他们,于是我就借了元给三哥还给他们。
之后“伟哥”就直接向我示威性介绍自己,说他是台湾“某帮”的老大,他在台湾已经有好几条命案在身,现在他什么事情都不怕,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他都敢做。接着“明哥”也自我介绍,他说他在厚街一带的实力也很强,当时看他带着几个大陆小弟,“明哥”说以后有什么债收不回来可以找他,他是犯过事的人,有人有枪的,而且枪支要多少有多少,“伟哥”还特地对“明哥”说,“阿明,你拿出两只枪给会长看看,”当时我很害怕,就很客气地和他们聊天,没有看枪,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叫萧某兴的台湾人,他就说他是厚街做生意的,没说什么背景,后来经过和其他台胞了解,我感觉萧某兴像是这些人的金主。
之后“伟哥”约了我好几次,我害怕得罪他,表面上也和他接触,慢慢的知道他叫黄建伟,他还特地带我去东莞市公安局附近一座东升大厦认识一个叫“杨董”的台湾人,在那里开设赌场以后,我就感觉黄建伟会常带一些台商到这些赌场赌博,从中产生赌债,从而他们可以为由追债等。“三哥”可能就是这样的例子。
证人骆某泉辨认出黄建伟、吴易霖(“阿明”)。
(10)证人严某章的证言。主要内容:黄建伟是台湾“桃园某”的帮主,平常就靠绑架、勒索台湾的商人,放高利贷为生,反正东莞的台湾人都怕他。我一个姓郑的朋友因为在餐厅吃饭提起黄建伟时说“伟哥”,被传到黄建伟手下“马沙”那里去了,“马沙”说他不尊敬黄建伟,不称呼“伟董”,要修理他,除非他摆酒道歉。后来姓郑的摆了三围酒才把这事摆平。我还听说黄建伟绑架过吴某某,“玛莎”还因此坐了牢,还有“玛莎”曾经打着“某伟董”的名号去惠州农场追讨过工钱。反正我知道黄建伟是混黑道的,平常不敢惹他。
(11)证人黄某彦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某塑料厂董事长,是台湾人。大约是年的时候,一个名叫陈某吉的台湾人来我厂里找我喝茶,“阿伟”带着三四名男子进来说陈某吉欠了他们80万元人民币,要把他带走,我把他们拦下一起坐下来谈,协商第二天陈某吉带50万到我厂里给他们来取。第二天陈某吉带了50万元过来给了“阿伟”他们。过了半年,“阿伟”带了两名男子来厂里找我说陈某吉欠了他们80万元,还了50万元,剩下的30万元要我补上。我拒绝了,几天后一天早上我骑单车从厂里出门,一辆蓝色的别克车把我拦下并拿球棍打我,我跑回厂里并报警了,当时我打给一个派出所工作人员,不是。
第二天一名叫“水仙”的人来做说客,但我也拒绝了,后来“阿伟”他们几次托人来找我要钱,我都拒绝了。我被打后“阿伟”没有上门来找过我,“阿伟”外号叫“矮子伟”,真名我是后来才知道的,叫黄建伟,我能辨认出他,“阿伟”带来的人我不一定能认出。我不知道陈某吉为何要把50万给“阿伟”,我也没有陈某吉的联系方式,“阿伟”当时找我要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水仙”当时来找我说客的时候说过是“阿伟”找人打我的,但“水仙”现在已经死了。关于“阿伟”,据一些在东莞的台商说接到阿伟的电话问要50万,不给就在台湾绑架、殴打他的家人,“阿伟”就是靠到处恐吓别人弄钱的。
证人黄某彦辨认出黄建伟。
(12)证人林某辉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东莞长安镇做五金生意,在年的时候,我在东莞长安镇经营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建伟、王正雄和一个叫“水仙”的人在长安镇一个楼盘那里开设赌场,我认识了他们,我当时听说黄建伟这群人经常打着某帮、某帮的名义勒索财物,而且黄建伟身上有命案,就一直躲着他们。大概年底的时候,我在长安镇一家卤肉店招待台湾朋友,黄建伟、王正雄一伙人十多个来到卤肉店,其中两个黄建伟的小弟走过来一左一右用手押着我说老大要找我谈谈,我当时身边也有七八个朋友,就帮我拦住了黄建伟那群人,我挣脱控制后从饭店的侧门离开了,之后我就再也没见过黄建伟他们了。
他们当时应该是要绑架我勒索钱财,因为他们通常都是这种手段,当时我有去长安的派出所备案,但因为我提供的证据和线索不够,派出所没有立案。当时在场的人都回台湾去了,联系不上他们了。黄建伟一伙人其中“水仙”是台湾桃县人,60多岁,已经死了。王正雄,60多岁,也是台湾人。
证人林某辉辨认出黄建伟、王正雄。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上诉人黄建伟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台湾“某帮”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创帮会,有七批成员,每一批相隔3至4年。第七批是我、吴某国、“阿鹿”。我二十多岁时,我在“某帮”里的威望日益提升,帮派里的人都尊我为“某帮”的“精神领袖”,地位与教主相当。我在“某帮”里最顶峰时期,我的手下有几十个堂口,帮派的小弟共有几千人,我们帮派涉猎的行业很多,包括了夜总会、赌场、电玩城等等,还承办一些演出、赛事。
大约年至年间,台湾当局对台湾所有帮派进行了一次整治。当时我也以“某帮”帮主的身份被抓了起来,还给我加了很多罪名,如:毁损、枪击、组织帮派犯罪等。当时我被送到台湾台东绿岛监狱羁押,我被判无罪后被释放。到了年,我沾上了几件事情,被迫潜逃至大陆。我到大陆后没有参与管理“某帮”的事情,“某帮”表面上现在是李某某做帮主。但是我的江湖影响力还是有的,虽然我到了大陆来,但是他们还是很尊重我的为人和江湖地位,我有事情也会有人帮忙,帮会别人有事也会给我电话,我也有帮忙调解处理。
我到东莞后,台湾那边的“某帮”社团的许某宏、许某鸿找过我,还有三个台湾的生意人张某平、谢某、川哥找过我,他们知道我在台湾出事了,过来大陆玩顺便看看我。我从福建偷渡台湾时是林某榕帮我联系介绍的,后来到东莞长安又联系到他。我因偷渡被判刑出狱后自己一个人又回东莞,认识了我女朋友戴某英,通过“小黑”认识王正雄(“马沙”)、“阿酷”是“马沙”的亲戚、于某展(“旺旺”)、简永盛、吴易霖、邱俊荣、黄尚礼、许某鸿,迈克。“马沙”年纪比我大,我叫他“马沙哥”,他是台湾台北人,他是承包集体食堂做餐饮的,有时调解纠纷他会出面处理。邱俊荣是台湾的“某帮”社团的,他的老大是我们社团第五代的成员。
“旺旺”是台湾的生意人,简永盛也是我们“某帮”社团的。吴易霖是我到大陆这边才认识的,他是台湾地下“某队”的成员,专门抢赌场的。黄尚礼是台湾高雄平东地区社团成员,之前是在东莞监狱坐牢认识吴易霖,出来后投靠吴易霖,迈克是简永盛的朋友,不知道他是做什么的。简永盛、邱俊荣、徐世宏、许彦宏和吕某国都是“某帮”的人,其中我只在中山见过许彦宏一次。
我在大陆也帮人处理一些经济纠纷或者追债之类的事情,但是我很少亲自出马,很多时候都是介绍其他人去帮忙。具体是:①年“马沙”叫我帮忙处理“大象”哥哥尸体那件事情,我就找了简永盛帮忙,简永盛又找来“胖子”帮忙;②年以后,有一次徐世宏找我帮忙处理“阿根”和他表弟的那个涉及60万元人民币的纠纷,当时我帮忙收回了10万,但是因为分成的问题和简永盛发生了误会,之后简永盛就开始对我有意见了;
③年,简某某找我帮忙处理他女朋友马某某和吴某某的经济纠纷,当中涉及公司更名的问题和多万台币,那时我和简某某在电话里谈论这件事的时候刚好王正雄在我身边,王正雄就叫我交给他去办,我就介绍王正雄给简某某认识,让王正雄自己去帮简某某,王正雄又找了“阿杰”和“何仁”帮忙,后来他们抓了吴某某,犯了非法拘禁罪被判了刑。④年还是年,在广州花都有两个台湾人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其中一方找我帮忙解决,我就找了吴易霖去,吴易霖还签了委托书去帮忙处理,但后来没有处理好;⑤年我找吴易霖帮忙向李某某追债这件事。
(2)上诉人黄尚礼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在年7月出狱之后先是投靠了吴易霖,经吴易霖介绍认识了台湾“某帮”的帮主黄建伟,黄建伟知道我被限制出境一年,又刚出狱没有什么经济收入,于是叫我跟着他做帮人追债的事,他让我出去收债的时候,用他“某帮”的旗号(但也不会要我搞什么仪式入会)。他还让我去帮他招兵买马收小弟一起做他追债的“单子”,所以后来黄建伟算是我老大,我跟着他听他安排做事,做成事后会给我分三成作为我的好处。
黄建伟接的委托很多,有绑人的,也有杀人的,接到委托之后会叫我和吴易霖跟他见面商量,他只对我们这条线,我们下面的小弟不能直接跟他有联系,以免被警察抓了之后这些小弟会供他出来。他会把本票或者收据给我们,让我们去帮他把人绑了,用黄建伟台湾“某帮”主的旗号告知对方是“伟哥”要追的钱,并且让我们用被绑的人自己的手机录音,比如花都那个姓蔡的老板,黄建伟给了我们一张纸,纸上大概内容是:“XX我们做人要讲良心,不该我们得的钱就不要得,还给人家,按照对方说的去做……”,让我们绑了人之后让对方按照这些内容去说,然后录音交给邱俊荣,再由邱俊荣交给他,他会找人去台湾那边把录音给这个老板的儿子听,然后收钱。一般据我所知,黄建伟绑过的台湾老板都知道台湾某“伟哥”,一说“伟哥”的名字他们都很害怕。
我看过黄建伟身边比较固定的成员有邱俊荣、“马沙”,还有一些从台湾过来的他的小弟,比如“阿堂”。帮黄建伟干过最多绑人的事情的是吴易霖,吴易霖手下有好多内地马仔,另外黄建伟还有一些我没见过的其他小弟。我也很快找到可以跟我一起帮黄建伟做事的人,比如“阿木”(四川人),“阿达”(台湾人),我也拉了一些吴易霖的小弟来帮黄建伟做事。
黄建伟让我安排人做过一些委托的单子,具体为:1、年2月份左右,黄建伟接了个台湾蔡老板(家住花都龙泉西路)欠人两千万人民币的委托,他叫我和“阿堂”带人去绑人,让我将蔡老板绑到他在一龙路据点的那个仓库,但是我装了GPS在这个老板的车底下跟踪了一下一直没有机会;2、黄建伟同时还叫我和“阿堂”去珠海夏湾新村绑架台湾某不倒会的会长,这个会长在珠海开了家融资公司,而且他在台湾也逼死了七、八个人,台湾那边黑帮老大“典哥”出资一千万找他,我和“阿堂”、黄建伟、“马沙”、“典哥”还有几个大哥级别的台湾人都来过珠海踩点,但还没机会下手;3、黄建伟让吴易霖策划实施绑架李某某,还安排了我、邱俊荣和“马沙”和吴易霖一起做。
我加入到某之后,黄建伟对我们也没有提过什么要求,但要求讲排场,吃饭人多或者走路的时候,我和邱俊荣都在他身后,像保镖一样,他讲话的时候,其他人不能插嘴,不然就会挨骂。黄建伟对帮派的小弟很严,如果乱做事或做错事,就被黄建伟骂。但像对吴易霖这些不是他本人小弟的,黄建伟的态度就会很好,跟对方有商有量。一般黄建伟召集我们处理事情都会通知我们去邱俊荣的汽车美容店内,平时会叫大家一起吃个饭,没有所谓的重要的节假日或者纪念日。
我还听邱俊荣和“阿堂”说过,年,黄建伟还将一个人分尸,他们还说黄建伟说过找到尸体就是谋杀罪,找不到尸体最多就是失踪案。
(3)上诉人简永盛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在台湾时就被黄某义发展成为“某帮”的成员,具体帮“某帮”做了如下事情:①我加入某大约一年左右,黄建伟叫我去桃园清理门户杀一个小弟,我没砍死那个小弟,还在台湾判了七年刑罚,但实际只坐了两年十个月就出来了,黄建伟让我做了南投地区某的堂主。
②我做了南投堂主后不久(当时我应该是34岁),黄建伟又要我和黄某义带着另外两个小弟游某益、邱某胜去杀某的叛徒王某成和台湾立委李某南,黄建伟跑来大陆之后就用电话遥控指挥黄某义操作某的事情,他在电话里面跟黄某义说,他来大陆之后身边需要小弟继续帮他在大陆这边做事,后来游某益拿着一把92式手枪,15发子弹都打光打死了王某成,然后就一直躲在台湾继续等机会枪杀李某南,我们动过两次手,但没有成功,我觉得在台湾呆不住了,就和黄某义先跑来大陆投靠了黄建伟,大约在年左右,黄建伟又安排我和李某龙偷渡回台湾枪杀李某南,但因为偷渡被抓,这事也不了了之。
③来了大陆之后黄某义跟黄建伟闹了些矛盾就离开了黄建伟去柬埔寨贩毒了,而我投靠黄建伟之后,黄建伟让我帮他做着追债的事情,但因为当时我们没什么帮手,追不到钱,黄建伟小气,也不给我钱用,我只能自己在外面找事做,比如做做导游,和在朋友的餐厅里打打工。
④到了年或年初,黄建伟绑架了“大象”的哥哥魏某1,后来把人弄死了,让我和陈某强帮他一起处理掉了魏某1的尸体。⑤年的时候帮派里的许某宏拿了一个追债的委托给黄建伟,黄建伟又让我去追,后来我找了东北人帮忙把钱追到了,黄建伟又不给人家分钱,因为这件事我跟黄建伟就闹翻了,跑去福建躲开黄建伟了。
至年期间,黄建伟会偶尔找我一起,与其小弟出去收债,到至年下半年,我在东莞生活,此时与黄建伟接触频繁,这段时间帮其收债较多。黄建伟的职业主要就是接受其他台湾人的委托,向在大陆生活的欠下债务的台湾人讨债。至年间,跟着黄建伟的小弟有许某宏、“马沙”、“阿欢”(黄建伟的司机,年离开了大陆)、“阿酷”(顶替“阿欢”做黄建伟的司机)、“米高”、“阿国”及我。至年间,跟着黄建伟的“小弟”只剩下许某宏、“马沙”、“阿酷”、“旺旺”、陈某强和我。
我们这些跟着黄建伟的“小弟”都是台湾人。许某宏、“马沙”、“阿欢”、“阿酷”、“阿国”、“旺旺”都是台湾“某”的成员,因在台湾犯事、或被警方通缉,从而潜逃回大陆投靠黄建伟的。而我、陈某强没有台湾黑道背景,只是因在大陆混的不好,于是被黄建伟收纳旗下,跟着黄建伟,或者帮其前去收取一些在大陆台湾人的债务,从而获取一些经济利益。
黄建伟让我去收债的时候都是要我打着他“某帮主伟董”的旗号去跟别人说的,他要我们跟对方说:“现在这个钱是台湾某的老大‘伟董’要我们来收的,你可以去打听一下黄建伟这个名字,你就知道他是什么人了。”由于黄建伟收数的对象几乎都是台湾人,这些老板都听过黄建伟的事,因为黄建伟在台湾做的事情都是轰动全岛的。
黄建伟和我及其他帮派成员说过,如果背叛帮派、不服从帮主就视为违反帮规,违反帮规的就要被做掉(杀掉)。比如王某成和“大象”的哥哥魏某1就是某的人,因为出卖了黄建伟所以黄建伟要杀掉他们。黄建伟过来大陆之后曾跟我们说过,要许某宏在台湾那边帮他安排一些在台湾犯了事的人过来投靠他帮他做事,我见过过来投靠他的有“阿杰”、“迷糊”、“阿酷”、“旺旺”还有一些我记不住称呼的都有好几个。这些人都是“某帮”的,黄建伟在这边也是让他们帮他去追债。另外黄建伟在内地也有收小弟,我和他一起的时候他身边也常常会有带过几个内地的小弟,但是黄建伟不会介绍这些人,因为这些人的辈分不足以上台面,也没资格在台面上说话。
(4)上诉人王正雄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在年认识黄建伟,我跟黄建伟从相识到深交,成为好朋友,并经常帮他做事。黄建伟在台湾做坏事很出名的,在台湾的警网上都会有他的名字,在道上混的人都知道他,他的名气在我们台湾人当中还是很出名的,在东莞黄建伟也是最有名气最高调的,很多台湾老板会找他去帮忙追讨债务。黄建伟接到委托之后就会安排给手下的人去做。
年,黄建伟曾跟我、曾某杰、小谢、方某仁去说他接了“阿根”的亲戚委托找人砸“阿根”的公司,黄建伟那次第一次明确说要我们说自己是“某帮伟董”的人,是“伟董”接受了他人委托要我们去砸的。我们当时都同意了,按照黄建伟的安排,方某仁和曾某杰、小谢上去公司砸,我负责开车接送他们。只是这次公司没人,所以我们没干成。但是黄建伟从这次的事看我们都同意按照他的安排做事,就认为我们是他某的马仔了。所以到了年,他又接了简某某的委托,要绑吴某某回来追债,他约了简某某、马某某、我、曾某杰、方某仁在长安迪欧咖啡厅谈这件事。我同意加入某有两个原因,一是担心违背黄建伟的意思会遭到他报复;二是打着某的名义去帮黄建伟追债有底气,因为在台湾人来说,有帮派身份的人一般他们都会比较害怕,容易办成事。
黄建伟让我称呼他“同学”,这是做给外面人看的,就是想让别人觉得我背景清白,不容易被警方盯上。事实上我只是他手下的一个小弟,做什么事都是他来安排,我要提出一下自己的意见就会被他训斥:“你懂还是我懂,你是大哥还是我是大哥。”然后我就不敢再出声了。
我在黄建伟手下具体做的事:①在黄建伟的指使下,打着“某”的名头参与实施相关的讨债活动;②大概年,一个叫“阿根”的台湾人可能跟他亲戚在生意上有冲突,导致那位亲戚对“阿根”很不满,于是那位亲戚就叫黄建伟去教训一下“阿根”,黄建伟就叫了曾某杰、方某仁、小谢去深圳“阿根”的公司里,如果见到“阿根”在公司,就砸他的公司,由我开着别克商务车载曾某杰、方某仁、小谢过去深圳,后来曾某杰、方某仁、小谢上去公司里,没有发现“阿根”,所以就没有砸;
③年,我参与对吴某某的非法拘禁案,这件事是马某某、简某某找到黄建伟帮忙,当时他们在咖啡馆商量如何处理这件事情时,我也是看见过黄建伟拿出那本有报道他“某帮”的台湾杂志给马某某他们看,黄建伟安排了曾某杰、方某仁以及我去抓吴某某;④在李某某绑架案中,我帮黄建伟到澳门机场看李某某等人是否已到达,然后把信息告诉给邱俊荣。但后来事情发生完之后,我听邱俊荣说,黄建伟与吴易霖因为分赃的事情闹得不愉快。
黄建伟手下的“马仔”有“阿酷”(司机)、“阿呆”、邱俊荣、许某宏、方某仁、“小谢”、“旺旺”、“永盛”、“阿龙”(黄尚礼)及我。这些人都是台湾人。我们这些“马仔”对黄均尊称“伟董”。如果他们不听黄建伟的指挥或办事不利,黄建伟会骂下面“马仔”,我听过黄建伟直接用台湾话骂邱俊荣,内容大约是:说好几点来,你不来,是不想混了,想找死是吗,他下面的“马仔”都必须听他的。黄建伟还拿过一些报导他在台湾“某帮”所犯下的违法犯罪事迹的台湾杂志给大陆的台湾人看,就是为了让人怕他。
(5)原审被告人邱俊荣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年我从台湾来东莞,年通过吴易霖的介绍认识黄建伟,当时在场的还有黄尚礼。熟悉了之后,黄建伟对我说,你一个台湾人在这边万一有什么事情怎么办,不如过来跟我,帮我做事,我好照应你。当时我也觉得自己主动不欺负人,但也希望不被其他人欺负,而且帮黄建伟做事也有些好处,所以同意了。黄建伟在别人面前都会介绍我是他的小弟,他比较信任我,一般认识不久的人要找黄建伟,都会先找到我,黄尚礼(也叫“阿龙”)也跟着黄建伟做事,另外还有“马沙”、郑某堂、还有一个在厚街开旅行社的叫“阿水”的台湾男子,我做事做得不好,就会被黄建伟骂。
我应该是年7、8月份答应帮黄建伟做事时,就已经算是“某帮”的成员。虽然黄建伟没有很明确叫我加入“某帮”,但他是很明确地叫我去帮他做事,也跟别人说我是他“公司”的小弟,我也承认了,黄建伟指“公司”的意思也就是大家都知道他的“某帮”,因为他没有开名义上的公司,他在别人面前都说自己是“某帮”的帮主、“精神领袖”,况且我们每次出去帮黄建伟收数,黄建伟都要让我们这些小弟跟对方说是“台湾的伟董”或者“台湾某帮的伟董”叫我们来收数,不能打着其它旗号去收数,因为“台湾某帮黄建伟”的名气在大陆东莞那一带的台湾人里都非常有知名度,知道黄建伟是怎样的一个狠角色,收数起来都很方便,所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尽管黄建伟没有明确说是加入“某帮”,但其实从我答应帮他做事那天起,黄建伟就把我当做是“某帮”的人,我也觉得无所谓。
我帮黄建伟做过以下事情:①年3、4月份的时候,黄建伟的一个叫“山东哥”的台湾朋友,他委托黄建伟去珠海收数,后来黄建伟、我、“山东哥”等人去珠海认人,但后来事情没办好,“山东哥”没付钱给黄建伟,自然我们做小弟也不可能收到报酬,但是这次的车费、油费是黄建伟出的;②年3、4月黄建伟说他有个叫“国昌”的朋友欠了他七万元,于是就叫我和“阿龙”去东莞樟木头向这名台湾人收数,我们找到“国昌”,他让“阿龙”打电话给黄建伟,接通后“国昌”就拿着阿龙的电话跟黄建伟谈,之后谈好每个月还给黄建伟至元人民币,以转账方式给黄建伟,事后每次“国昌”还钱给黄建伟,我和阿龙都能获取报酬,其中阿龙元,我元;
③年3月底的时候,一个姓“孙”的台湾人委托黄建伟向广州花都的一名台商收一笔大概万台币的账,黄建伟就叫我和“阿龙”负责这件事,但这件事折腾了好几回,还是未能把人绑回来,所以这笔债暂时还没有能收到;④还有就是今年(年)3、4月份绑架李某某的事情,前期是黄建伟安排我和“阿龙”去珠海踩点,到实施绑架的当天,是由我开车载着“阿龙”、“马沙”到珠海拱北地下停车场,“马沙”过关去了澳门确认李某某的航班信息,后黄建伟或是“马沙”发了信息给我说李某某已经到达,再后来黄建伟叫我接上马沙一起回来,但“马沙”说在珠海跟朋友一起,之后“阿龙”打电话给我,叫我开车到珠海的竹林酒店,我在酒店等了一个多小时,“阿龙”说他们已经把人押走,目前在高速公路上,我就自己叫了一部滴滴回东莞,让朋友帮忙付了多块的车费。事后,我才从吴易霖那里分得2万元人民币;
⑤去年年底,黄建伟受委托要向一个叫“中裕”的台湾人收大概20万人民币的账,当时就问我有没有认识“中裕”这个人,刚好我的朋友“阿达”在旁边,就说认识这个“中裕”,于是黄建伟就让阿达负责收这笔账,后来阿达说这个“中裕”是住在东莞常平一带,还说“中裕”身材高大,不好对付,就叫黄建伟借一把枪给他用来防身,黄建伟就通过我把枪交给了阿达,我记得当时黄建伟叫我到南栅公园,然后把一个装有90制式手枪、6颗子弹的黑白色相间电脑手提袋交给我,我就再转交给阿达,不过后来阿达也是因为找不到人,所以这次收数也是不成功。
黄建伟管理我们也没有什么要求,就是明确叫我们不要沾毒品,怕我们被抓,然后对于我们这些小弟,他会比较严,做错事会被他骂,不能迟到,吃饭的时候要他先动筷子,我们才能跟着吃,当然黄建伟作为我们的老大,我们都是很敬重他,也知道他在“某帮”里是个狠角色,又有命案在身上,如果反抗他,可能会有不好的下场,所以也不会随便跟黄建伟对着干,反正他叫我们做的事都是收数比较多,我也无所谓。至于像“阿达”、“阿明”只是帮黄建伟做事,也算是合作关系,所以黄建伟跟他们都是有讨论商量的。在日常应酬中,黄建伟带我们出来时,没有提出什么要求,但是与委托人吃饭的时候,我们都会被安排坐在另外一桌吃,黄建伟与委托人一桌,我们都不能插话的。
(二)绑架、杀死魏某1及故意毁坏尸体的犯罪事实。
年至年初,上诉人黄建伟打听到台湾“某帮”成员魏某2与其兄魏某1在台湾诈骗获利颇丰,加之其与魏某2有旧怨,于是与上诉人王正雄多次密谋绑架魏某1以勒索财物,如勒索不成便杀死魏某1。年年中,黄建伟与王正雄商定通过许某鸿(在逃),以参加张某某钦生日会的名义将魏某1约到张某某钦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的农庄内实施绑架。年9月17日,许某鸿与魏某1一起驾车从珠海去到上述农庄。在该农庄内,黄建伟安排王正雄、陈寿清、张某强、吕某扬(在逃)等人将魏某1以铁丝捆绑手脚的方式控制起来,并禁锢在农庄里的一间房屋内,由陈寿清、吕某扬负责看守。
第二天黄建伟、王正雄、陈寿清、吕某扬等人将魏某1塞在汽车后备箱内转移至东莞市大岭山一别墅内。其间,黄建伟要求魏某1写信给台湾的亲属筹集赎金,但未能就赎金金额达成一致,黄建伟于是安排吕某扬、陈寿清将魏某1杀害,并分尸冷藏于该别墅一楼由黄建伟事先准备好的冰柜内。随后黄建伟安排简永盛、陈某强等人将藏尸的冰柜搬到一出租屋内,并与简永盛、陈某强一起,通过肢解、烹煮、搅碎、抛弃的方式将魏某1的尸体毁尸灭迹。
认定依据:
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机关对东莞市大岭山镇元岭村香园街二巷18号别墅进行现场勘验及提取了可疑斑迹,但对可疑斑迹联苯胺检测均为阴性。
3.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哥哥叫魏某1,他在台湾是没有进帮派的,他做土木工程的生意,大约是年生意亏了2个亿台币的债务,便从台湾逃到珠海。年1月我因为绑架案被抓,他就帮我的案子在外活动,期间认识了罗某。我不清楚我哥哥在大陆这边是否还有其他身份,彭某融在信里曾和我说大陆的人叫我哥哥“老蔡”。
彭某融认识魏某1的一个朋友叫做罗某,罗某通过自己的关系去查过魏某1失踪的事情,魏某1在失踪前那天曾经开着他女朋友的车粤C92×去过拱北银都酒店旁边的一间鸿都酒店,在中山下高速,之后不清楚去哪儿了。彭某融写信告诉我魏某1失踪以后,我就写了一份检举揭发材料,材料内容是魏某1失踪可能是被黄建伟绑架的。没多久派出所就来了两个民警找我讯问关于魏某1失踪的情况,我记得来了两次,有一次拿着汽车粤C92×的照片给我辨认,我看到照片里许某鸿坐在副驾驶上,驾车的是魏某1,这与彭某融在信里告诉我的大致相符,所以我判定是许某鸿骗我哥哥去中山的。
年10月份的时候我知道哥哥出事后一个月,曾经亲笔写信给黄建伟。先是给了彭某融,让他去中山三乡找一个叫大树林餐厅的老板,外号“老K”,通过他去联系黄建伟,后来黄建伟把信拿走了。没多久彭某融就接到黄建伟的电话,黄建伟在电话里没否认把魏某1抓走了,只是说拿钱来说话,另外彭某融也接过简永盛的电话。
我在大陆这边坐牢时,还拜托台湾一个叫做“阿明”的朋友去向许某鸿了解情况,许某鸿承认把魏某1带到中山的一间酒店,但是他离开后再回去酒店时就发现魏某1已经不见了,而酒店里只留下了魏某1的钱包、手机等个人物品,当时他很害怕就离开了。
年2月我从东莞监狱刑满释放以后,还去找许某宏了解过情况。他和我说起简永盛跟他聊电话抱怨过黄建伟对他苛刻的事情,其中就谈到了我哥哥魏某1的事情,简永盛说他帮黄建伟把魏某1杀了,把尸体砌到墙里,黄建伟只给了块钱,简永盛对收到的报酬不太满意。简永盛前些年在给许某宏说这件事情的时候,也没有告诉许某宏是什么时候杀的人。另外许某宏还告诉我一件事情,许某宏和简永盛、“小谢”一共三人,曾经瞒着黄建伟接了私活去追债,但是被黄建伟发现了,所以黄建伟把许某宏和简永盛以及“小谢”绑架了,勒索了他们几万元人民币才把他们三人放走,所以许某宏、简永盛和黄建伟是有矛盾的。
“小谢”还在东莞大岭山的一个猪肚鸡餐厅向简永盛抱怨过,黄建伟老是叫简永盛处理一些棘手的事情,其中一个就是帮黄建伟处理尸块的事情,当时尸块用冰柜装着,黄建伟要简永盛用铁链捆绑,准备沉入大海或者河里,许某宏也跟“小谢”提过黄建伟有把人杀了,把骨头砌在墙里。许某宏还说他有一次来大陆找过黄建伟,当面问过黄建伟是不是把我哥杀掉了,黄建伟当时没有否认也没有承认。
许某宏、彭某融现在台湾,我可以带他们过来,我一直有保存其中一封信到现在。我怀疑此事和黄建伟有关,黄建伟曾来过珠海,说台湾有人来向魏某1追债,先来知会我一声,我当时就说直接来找我好了。另外年4月左右,我让魏某1通过朋友把台湾房子卖了后陆续汇了万左右人民币给魏某1,不排除黄建伟也知道这个事情。后来我被抓了,我哥哥就失踪了。
黄建伟是台湾人,我们自小和他认识,当年我和黄建伟、许某鸿、许某宏等人都是台湾“某帮”派的成员,如果从帮派内部的管理来说,黄建伟是第三代帮主,从辈分来说是第七批进入帮派的,像我和许某鸿、许某宏属于第十一批参与帮会的成员,另外之前提到的简永盛、郑某堂等人都不属于真正的核心成员,是属于外围的马仔。以前跟在黄建伟身边做事的主要有简永盛、许某鸿、郑某堂、吕某国、张某平、许某宏等。在70年代到90年代,经济来源都是各行业保护费,到20世纪后帮派大部分核心成员都在黄赌毒方面进行经营,所得的钱都会交给帮主一份,而帮主通过成立一个公司有专门的财务收取各笔交来的钱。然后,各个小老大和外面帮会有冲突的时候,帮主就会看平时他们交上来钱多少,再出面处理这些冲突纠纷的。
据说他逃回大陆的时候还找了一个“马沙”的人帮他做事,他在大陆以童金阳的身份活动,在厦门的时候因为协助他人偷渡回台湾就被判了一年多,在牢里他认识了一帮狱友,大约是年黄建伟就带着他那帮狱友来珠海,那次是我接待了他们,他们来了三部车共有十几个人,场面还挺大的,我安排了他们吃饭和上夜总会,他们在酒店住了一晚就走了。据我了解,他逃回大陆以后,主要通过张某平帮他完成跟台湾方面的联络。
证人魏某2辨认出简永盛、许某鸿、黄建伟、郑某堂。
(2)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魏某1是我前男友。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魏某1从我们租的地方外出,一两天后我突然接到魏某1男性友人罗某的电话说魏某1失踪了,叫我去报警。我才发现我的车也不见了,当时我去了拱北派出所报警,先报人失踪,再报车丢失,还去派出所卡口的监控照片,看到我的车从珠海去了中山,后来警察叫我回家等消息,但一直没有消息了。
魏某1平时很少出去,但他弟出事以后他就经常出去吃饭喝酒,找彭某融、罗某帮他弟弟。在他失踪前两个月左右吧,我听他说过可能有一天他会突然消失,当时我并没有在意这话,还有一次让我学会做饭这样他不在我身边了我也会照顾好自己。我的车可能是魏某1开走的,车牌号粤C92×,平时这个车我们两个人都在开。年4月的一天,我在吉大新家打扫卫生的时候座机电话响起来了,我就接了是一个男子的声音,应该是魏某1的声音,但是是录音,我和他说话他都不回应我,只听他说“妈,出事了”之类的话。又听到他说“不要打我”之类的话,还有他的哭声,当时我还说他不要哭,还骂他一顿,他都没有回应我。
之后电话一头变成另外一个男的声音说叫我给钱,他们把魏某1绑架了,他们逃跑需要钱,还告诉我一个银行账号汇款,我说我要见到魏某1才能汇钱,他们告诉我汇完钱在吉大海滨公园等魏某1。当时我也不太清醒,按照对方的意思,到吉大的一间银行给对方汇钱,具体是什么银行我记不清楚了,只记得当时我还是借了朋友的钱,在银行柜台给对方汇了一万块现金到对方提供的账号。汇钱以后我去海滨公园找魏某1,但没有找到,再打对方手机对方关机了。后来我才想到我可能遇到电信诈骗,但是我确实听到了魏某1的声音,就相信对方,抱有一丝希望,不知道对方为什么会有魏某1的录音。
对方打座机以后叫我回电话给他,我当时用的什么手机号我不记得了。被骗以后我也没有再用这个手机号了。对方当时说了一个较大的数目但是我没有那么多钱就说先汇一万,对方就让我先汇一万。对方还说如果不给钱就把魏某1随便推下车。我把这些情况告诉了彭某融和罗某。我发现魏某1最后的几个通话记录有和罗某联系过,还有其他几个号码。但我之后问罗某,他说没有,我不知他为什么要骗我。我曾经在彭某融的协助下给了二十万元人民币给罗某,叫他找人帮忙处理魏某1和他弟弟的事情,不过这钱是魏某1家里出的。
(3)证人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十年前,我认识的一个台湾人“老蔡”失踪了,陈某廷和小施这两个台湾人介绍“老蔡”给我认识,是因为“老蔡”的弟弟被公安机关抓了,叫我帮忙找关系。“老蔡”那段时间几乎天天和我在一起,但是有一天突然联系不上了。他消失那天我从中午开始就联系不上了,关机了,于是我就联系“老蔡”的女朋友,他女朋友告诉我“老蔡”早上接了一个电话匆匆开着她的车走了,她也不知道“老蔡”去了哪儿。过了几天,我还是联系不上“老蔡”,他女朋友也联系不上。“老蔡”失踪以后,我还记得叫一个警察朋友帮我查过,说是车子去了中山,还给我发了一个“老蔡”开着车的图片,我就把这个图片发给了“老蔡”的女朋友。老蔡比我大两三岁,戴眼镜,人长得斯斯文文的,体型比较胖,皮肤比较白,身高约1米8左右。当时他戴劳力士、大钻戒,花钱比较大方,感觉比较有钱。
他失踪约半年,我有一次和小施、陈某廷他们一帮台湾人吃饭,听其中一个说,“老蔡”因为在台湾骗了一个黑社会老大一笔钱,那个黑社会老大就把“老蔡”杀了。“老蔡”在珠海没有什么朋友,换人民币都是找小施帮忙办的。
证人罗某辨认出“老蔡”即是魏某1。
(4)证人彭某融的证言。主要内容:大约是年中秋节后的两天,魏某1的女朋友赵某通知我,我才知道魏某1失踪的。听赵某说找了罗某帮忙,罗某找交警查了魏某1失踪前开的那辆车的行车轨迹,发现车辆走粤海路到了海边,后在唐家上了高速,之后在中山某个出口下了高速就再没有信息了。
在魏某1失踪后不久,应该是不到一个月时间,我接到简永盛的电话,他就问我“大象”哥哥是不是不见了,我说是呀,他就问我有没有钱,如果给他钱他就可以帮我找到人。我当时很奇怪为啥他会知道,我和他不熟,所以也没给他打钱,他也没再给我打过电话。我把这个事情写信和“大象”说了,后来“大象”叫我回台湾找一个叫“阿敏”的,让他帮忙查魏某1失踪的事情。“阿敏”说这个事情不是我能处理的,让我别再管了。“大魏”失踪后几个月的某天,赵某和我说有人给她打电话说只要一万元就可以救出魏某1,本来我是不相信的,但是赵某相信,于是我就给了她一万元并让她把转账记录给我,结果后来她只给我转发了一个农行账户却没有把转账记录给我,魏某1也没有被救回来。
简永盛是在“大象”被关进牢里之前,“大象”介绍给我认识的。当时和简永盛一起的有一个叫“伟哥”的我印象很深刻,“大象”向我介绍说这是他以前的江湖大哥,大象称呼他为“伟董”,这个“伟哥”出来派头很大,有一次我在珠海莲花路看到他时,他的前后都有小弟把他围在中间,简永盛就是其中一个。
(5)证人张某某钦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年开始经营中山某农庄,我跟王正雄有生意往来,我认识王正雄二十几年了。我的生日是9月17日。我只记得生日当天印象比较深刻的有王正雄、王正雄女朋友、“伟哥”、“伟哥”女朋友,还有我经营代理剑南春酒公司的员工,我还记得当时王正雄介绍“伟哥”时,说“伟哥”是比较大的人物,当时他女朋友还怀孕了。
当天我到农庄的时候,王正雄他们已经先到农庄了,我和他们打过招呼以后,就让工作人员安排当天的宴会,吃完饭大约是晚上8点左右,后来我还和王正雄、王正雄女朋友、“伟哥”、“伟哥”女朋友等人去了中山三乡的百乐城卡拉OK玩,之后我就直接回家了。王正雄第二天中午过后就跟我电话联系说他们已经离开农庄。印象中“伟哥”就这一次去过农庄,我也不认识“大魏”。
证人张某某钦辨认出王正雄、黄建伟。
(8)同案人张某强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与黄建伟相识于年,但很少来往。大约是年的八、九月份的一天,我接到朋友“马沙”的电话,问我能不能配合他去绑架欠债的人,我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但“马沙”说欠债的人还没约到,过了几天“马沙”又给我电话说是要被绑架的人欠黄建伟的钱,绑人是黄建伟的主意。“马沙”还说他们缺人手,要我给他找两个帮手和绑人用的手铐。“马沙”在电话里和我提过,如果成功从被绑的人手里要回钱就分给我一些。我想到邓某伟手下养了一帮小弟,而且平常我们也看见过邓某伟拿出过手铐和电棍等,就去找邓某伟要了两个小弟和一副手铐。后来到了绑人那天,“马沙”给我打电话说被绑的人约出来了,叫我带上帮手和手铐开车去中山翠亨高速路口,到那里会有人给我们带路,我开着自己的现代伊兰特小车喊上邓某伟的两个小弟,但我不确定当天有无带去手铐,我们在翠亨高速路口等人来接,并跟着他们的车去了中山南朗的一个农庄。
我们到农庄的时候已经快中午饭点时间,看见黄建伟和他女朋友、“马沙”还有两三个中年男子已经到了农庄。坐了一会,黄建伟就跟“马沙”、先前到的两三个男子、我及我带去的两个小弟说,等下欠债的人过来后他会把人约到农庄上面的茶房喝茶,到时他示意就动手把他绑了。具体计划是黄建伟约他到上边的茶房喝茶,等黄建伟起身走出茶房门口就是我们几个要动手绑人的信号,我们几个就围住欠债的人,把他控制住关在小房间内。当我们吃完午饭,一起吃饭的年轻男子叫我们上去茶房,围着茶几坐的有“胖子”、“马沙”和黄建伟,而且我记得“胖子”坐在进门对面的位置上,在场的两三个年轻男子和我以及我同去的两个年轻小弟一起上去围住那个“胖子”,抓住他的手把他按在地上,那个“胖子”惊慌地喊“你们干什么干什么”并且拼命挣扎,那两三名男子有人用铁丝去捆绑“胖子”的。
我在那个男子的右后方,我应该是抓着他的右手从后边把他按倒在地上的。把“胖子”捆绑住双手后我们就架着他,把他推到旁边的小房间。在小房间里,我不清楚是谁用透明胶把“胖子”的嘴巴封住,然后我和两个小弟从小房间里出来,小房间里后来发生什么我就不清楚了。事后黄建伟交给我块现金和车钥匙,要我帮忙把车开回去东莞的宏远酒店斜对面一家猪肚鸡店的停车场,块是给我加油和交过路费的。后来过了六、七天,我在东莞长安锦厦新村碰到“马沙”和黄建伟,黄建伟对我说不好意思,事情已经处理好了,但是没有拿到钱,当时黄建伟的女友也在。没要回欠的钱,也就没钱给我分。
张某强辨认出黄建伟、王正雄(“马沙”)、黄建伟的女朋友。
(9)同案人陈某强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年我在猪肚鸡饭店工作的时候认识了简永盛。大约是北京奥运会结束后过了几个月,简永盛跟我说“伟董”要我们去帮他做些事,说是搬冰箱。然后他打的带我去东莞大岭山别墅区,在别墅区外边“盛哥”叫了一辆货车跟着我们的士进去别墅区,进去别墅后在客厅靠近楼梯的地方有一个白色的大冰柜,冰柜里边用透明胶封好柜门的。我和“盛哥”两人把冰柜推到别墅外边,然后货车司机帮我们一起把冰柜抬上车,还搬了一个沙包。
“盛哥”让车开到他租的皇都酒店背后的一个出租屋,我们又把东西搬进屋,冰柜抬到客厅放好插好电,沙包放在厅里。过了一两天,“伟董”过来猪肚鸡饭店找我们,“盛哥”带我们到了出租屋,“伟董”从自己车上带了好多饭盒拿进屋里,然后他打了电话给了一个人,这个人没进屋里,我印象不深刻,这个人开了一辆车过来我们三人从车上搬了一个煤气瓶,一个单灶的煤气炉,一个高约一米、直径六十厘米的不锈钢颜色的大锅,几把刀,有杀猪刀还有一个也是用来杀猪用的工具,一两块砧板,一两根磨刀棍,一个不锈钢颜色的个很大的电动绞肉机,八角调料,酱油,还有一个20公斤的塑料桶,里边装着一些透明液体,不知道是什么液体。
东西搬进来以后,我忘了是谁把透明胶撕掉,一打开冰柜我先看到冰柜里放了几箱鱼,鱼拿出后我才看到冰柜里有三段人体尸块,头是单独砍下来的,身体躯干一块,腰以下一块,一共三块,这些尸块是一个很壮的男性,没有伤痕。现场的事情都是“伟董”安排我和盛哥一起做的,他让我们和他一起把尸块拿出来,分开后放到大锅里用水煮化,但是腰以下那段太长了,放不下锅,我们三个人把尸块的下半身又肢解了一次砍短一些好放进锅。我们把尸块放进锅里煮熟以后再捞出来,我们三人都有用刀把肉剔下来,肉都是“伟董”用电动绞肉机绞碎随手就装到饭盒里。
骨头我们就用杀猪刀敲碎,也装进饭盒里。这当中“伟董”让“盛哥”处理这个尸块的头部,“盛哥”敲了一会儿说敲不动然后“伟董”就自己动手去敲那个头,不知道他怎么敲就敲开了然后就放进了饭盒。这些装着骨头、肉的饭盒都是“伟董”带出去扔的,我和“盛哥”没有参与。我听“盛哥”说“伟董”怕现场留下一些头发在厕所,用这个水冲一下,我也有见到我们弄完尸块以后“伟董”有用这桶液体冲下厕所的蹲厕坑,但没什么味道。那个冰柜后来是“盛哥”找了收二手货的来收的,其他东西是“伟董”之前叫送这些东西来的人负责处理的时候,“伟董”让“盛哥”给了我们五千元人民币。
听简永盛说“伟董”是“某帮”的帮主,刚认识“伟董”的时候他身边有两个小弟,一个叫“阿酷”,一个是内地男子,我怕自己如果不一起处理尸体,黄建伟会弄我台湾的家人。“伟董”还让简永盛带着我去过长安的一家鞋厂收债。
在最后一次跟“阿酷”喝酒前几天,盛哥有一个晚上带我喝完酒,他让我去看一辆停在猪肚鸡窗外的一辆白色无尾小汽车,让我看看里边有没有放什么东西还让我把车把手的手指纹擦一下。于是我去那台车看了一下,车是锁着的,我隔着窗看到没什么异常,我用自己的衣服擦了一下主驾驶座的门把手。过了一两天,“盛哥”说这台车的主人可能被“伟董”他们抓走了。后来过了很久时间记不起来了,这台车就不见了。
简永盛在处理尸体前几天说过这个人是被“伟董”、“阿酷”和一个内地的小弟杀掉的,盛哥说这个人是“伟董”叫别的人约出来在珠海见面的,后来我们到别墅的时候,“盛哥”发现白色墙面上有血迹,然后自己去擦掉的。
陈某强辨认出黄建伟、简永盛。
4.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上诉人黄建伟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关于想杀害魏某1的原因):①当年我在台湾的时候,我把一个叫“小小”的男子交给“大象”(魏某2)处理,“小小”也是“某帮”的,但是他背叛了我,我就让“大象”来处理“小小”。结果“大象”把“小小”放了。后来我安排“阿呆”去找“小小”出来,“阿呆”就找到“小小”的舅舅,结果把“小小”的舅舅搞死了,就因为此事我逃到大陆;
②年我因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被抓,“大象”却打着帮我搞关系办取保的名义,从中空抬人情费,本来10万元能办的事,“大象”却向我哥要45万元,后来我哥知道了没给这笔钱,“大象”知道事实败露了,便向福建的办案部门举报我的真实身份是黄建伟,当时我是被台湾警方因命案被通缉的要犯,我被抓住的时候身份是童金阳,如果我的真实身份暴露就要被遣送回台湾我有可能被判死刑;③年初,“马沙”跟我说他大哥张某政受人委托要去追“大象”哥哥“大魏”两亿台币的债务时,我就跟“马沙”说明了,如果“大魏”能拿出一至二千万元台币的话,那就算了,这件事就等于我来帮忙他追债,但如果他拿不出这个数目,那他追债的事也就不用办了,交由我来杀了“大魏”作为报仇,那就等于“马沙”来帮我办报仇的事了。
年9月份,在庆祝“阿钦”生日前约一周左右,许某鸿来到大陆,说要来拜会我。阿钦生日前一天,我到“马沙”家里喝茶,“马沙”说“阿钦”要在中山南朗开生日会请吃饭,我同意了,并打电话给许某鸿,问他明天有没有空来中山吃饭并问他来大陆干什么,他说有点生意的事情,还要捞“大象”,“大象”因为绑架被大陆的警察抓了,他这么一说我就知道他跟“大魏”在一起,在旁边的“马沙”也听出来了,就问他能不能把之前的事情处理一下,我就明白指的是“大魏”、“大象”骗别人钱的事情,于是我问许某鸿明天怎么来,他说坐车也可以,“大魏”开车送他过来也可以,还省钱。
当时我和许某鸿约好两点左右,和许某鸿通完电话以后我和“马沙”说,如果明天许某鸿他们来两个的话,我就会把许某鸿引开,处理他说的事情,并说好他唱黑脸我唱白脸,如果来的人多的话就再找机会处理。计划前一天,“马沙”说人不够,还找来了张某龙来帮忙,张某龙过来以后听了我和“大魏”、“大象”之间的矛盾,答应帮忙,还问我需要几个人,我说两个人就可以了。许某鸿是被我利用骗“大魏”过来,他不知道我和“马沙”的计划。
年9月17日中午前,我和“马沙”各自开自己车前往中山农庄,我开我的墨绿色奔驰带上我女友戴某英,“马沙”开他的面包车,出发之前我让“马沙”把铁丝、钳子、胶布以及手铐装载一个袋子里边,然后让“阿酷”拿着上了我的车,这些工具都是从“马沙”家里拿过来的,其中手铐是张某龙帮忙买的。至于“阿清”坐哪台车我不清楚,总之我、戴某英、“马沙”、“马沙”女友、“阿清”、“阿酷”六人是坐两台车去的。
下午两点左右我们到了“阿钦”的农庄时,在“马沙”带我、“阿酷”、“阿清”到了茶房以后过了十几分钟,张某龙就带了两个小弟过来,我就让“阿酷”、“阿清”、张某龙听“马沙”安排,并交代了茶房里不要那么多人,让张某龙先带着小弟躲起来,等我把许某鸿带出来之后,张某龙再看时机进去查房内,要抓人的时候就帮忙抓。我和他约好,我和许某鸿走出茶室以后,张某龙带他两个小弟进去。如果人抓了就让张某龙把“大魏”的车开到皇都酒店门口的停车场,因为那里摄像头比较少。
我们六人到农庄的时候许某鸿还没到,到了农庄以后我和许某鸿通了电话,他已经下高速了,我就把电话给“马沙”让他指路。我到农庄口接他们,来的是两个人。我在农庄口看到许某鸿坐在一台车的副驾驶位上,车停下来我上车,许某鸿就向我介绍开车的是“大象”的哥哥“大魏”,并向“大魏”介绍我是他的董事长,之后“大魏”开车进了农庄。我那天看到“大魏”带了很少的个人物品,觉得他是有备而来,这次如果不处理就找不到他了。
我们进了农庄下了车,我和许某鸿、“大魏”三人一起走进农庄的一个套间,这个套间有三间睡房一个厅,厅里有摆茶桌和冲功夫茶的茶具,当时这个茶房里有我、“马沙”、“阿清”、“阿酷”、许某鸿、“大魏”六个男人,我的女友戴某英、“马沙”的女友在另外一间茶房,我们六人坐下来喝茶,大约半小时,一泡茶的时间许某鸿跟我说有事情和我说,于是我就借机和许某鸿离开茶房,让“马沙”他们先处理“大魏”的事情。
我和许某鸿走到茶房外农庄里的小路上散步边走边聊,他问我有没有捷径搞到毒品K粉弄到台湾,我拒绝了他,因为我从来不碰毒品,我和许某鸿大概聊了两小时一直不见“马沙”他们来电,我们也就回到了茶房,茶房里只看到“马沙”一人,“阿清”、“阿酷”、“大魏”都没有看到,许某鸿问我怎么不见了“大魏”的车,“马沙”说“大魏”接了一通电话说有急事先走了,许某鸿继续问为什么“大魏”不给他打电话,“马沙”说不清楚,之后我、“马沙”、许某鸿坐在茶房里继续喝茶。大约下午五点半左右,我、许某鸿下去餐厅,我们聊了一会,许某鸿说肚子疼,我说给他找点药,他说这是老毛病,要回去打点滴,于是我就找“马沙”让“阿钦”找了一台车送许某鸿回珠海。其实我和许某鸿回到茶房,看不到“大魏”就猜到他已经被“马沙”抓起来了。
年9月18日早上九点左右,在我们喝茶的房内,我看到一封“大魏”写的信,信上的内容是委托我去他妈妈那里取他放在那里的万新台币来处理他的这笔债务,于是我问“马沙”万新台币接不接受,“马沙”说不接受。然后我说既然不接受那干嘛写信给我,我就说债务不处理就不处理了,我就报仇了。当时“阿清”、“阿酷”都在场,我对“阿清”、“阿酷”说如果报仇就要把“大魏”杀死,并以杀鸡杀鸭的方式做例子,先放血再分尸、煮的处理过程说了一遍,之后不记得是“马沙”还是我把我的奔驰开到茶房门口,车尾对着门口,“阿酷”、“阿清”将捆绑在茶房茶桌后面房间的“大魏”扶出来,当时“大魏”的手脚都是用铁线捆绑着的,眼睛、嘴巴都是封着的。
十点左右我们从某农庄出发,我、戴某英、“马沙”、“马沙”女友由马沙开他的面包车回东莞,“阿酷”开奔驰和“阿清”拉着“大魏”回大岭山,奔驰车的后尾箱就装着“大魏”,我和“马沙”四人坐的面包车先走,“阿清”、“阿酷”走在后边,我们都是从大岭山的出口下的高速,下了高速后“马沙”、戴某英、“马沙”女友三人回“马沙”家。我在路边下了车等“阿清”、“阿酷”他们,几分钟以后他们到了,我上车之后我们三人就回到大岭山两层半的出租屋,这个出租屋是我把钱交给“阿酷”,以“阿酷”的名义租的,我没见过房东。我们回到出租屋那会儿大概是中午十一二点左右。
我们三人回到后把奔驰车开到出租屋的院子内,关上院子大门,之后打开了车尾箱,“阿清”、“阿酷”把捆绑“大魏”双脚脚踝的铁线放松一点儿,让“大魏”双脚可以小步走路的程度,之后“阿清”、“阿酷”两人扶着“大魏”进屋。我问过“阿酷”要不要我留下来和他们一起,他说不用。当时出租屋内有菜刀、电动碎肉机、煤气快速炉、不锈钢铁桶、砧板等,这些是我之前做厨具生意时收购的旧货。
我离开大岭山出租屋后就去了“马沙”家,当晚我和戴某英就住在他家。年9月19日早上八点多我从“马沙”家前往大岭山出租屋,路程大概20分钟左右,本来我想在半路给他们买早餐的,但是还没有到买早餐的地方,“马沙”给我打电话说“阿酷”没接电话,我立即给“阿酷”、“阿清”打电话,两人都没接,于是我就直接往大岭山出租屋去。到了以后,我直接上二楼,发现“阿清”还在睡觉,我问他“阿酷”去哪了,他说“阿酷”还在睡觉,但“阿酷”并不在房内,而他的手机、钥匙还有几百块就放在他桌边的凳子上,其他东西都不在了。
于是我就叫“阿清”把他的东西收拾收拾,并把“阿酷”留下的钥匙和手机钱拿起来,把“阿酷”留下的几百块钱给了阿清。我们到了一楼后,我到房里打开冰箱,看到里边有黑色的塑料袋,并闻到一股酸臭味,我知道里边装的是“大魏”的尸块,这时我正好看到旁边有一卷冰箱胶带,我就顺手拿起胶带把冰箱的门封上一道,之后我和“阿清”出门并把门锁上,由我开车去“马沙”家。
大约上午十一、二点,我到“马沙”家,我、“马沙”、“阿清”三人一起喝茶谈话。我问“阿清”,“阿酷”是什么时候走的,“阿清”说不知道,然后还说了杀死“大魏”的过程。他是这么说的:“阿酷”问他敢不敢动手杀“大魏”,并说我们在台湾都是有几条命案在身的,杀人是很简单的事情。“阿清”说当然敢。然后“阿清”就用刀割开了“大魏”的脖子,“大魏”的血就流了出来,“大魏”对“阿清”说兄弟麻烦你给个痛快,“阿清”说好之后拿刀捅“大魏”,但是“阿清”没有说用刀捅哪个部位,“阿清”说杀大魏的时候“阿酷”就在门边看着,“大魏”死了以后,他们如何将“大魏”分尸和煮尸的过程“阿清”没有说,我也没有问,但是我离开大岭山两层半出租屋的时候一楼已经全部清洁干净了,我也用冰箱胶带把冰箱门封了一道。
当时我们三人经过商量,决定先让“阿清”回家避几天风头,看看“阿酷”有没有举报我们杀人的事情。我也去厦门看看我姑姑,留“马沙”在东莞,如果事发了就通知我们,当时我拿了六千、“马沙”拿了两千共八千给“阿清”。
当日我和“阿清”等到戴某英下班就开着“马沙”的面包车一起往厦门方向走,第二天早上八、九点左右到厦门长途汽车站,“阿清”就自己下车买车票回福清了。我和戴某英在厦门逗留了六、七天,期间我都是住在厦门的亲戚家,包括我姑姑、阿姨,在厦门的第五天左右我给“阿清”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回东莞继续处理,“阿清”说家里有事暂时回不了,之后两三天以及我和戴某英回到东莞之后我也给“阿清”打过电话,但“阿清”都说家里的事还是没有处理好,于是我就把和“阿清”联系的手机丢了。
我和戴某英重回东莞之后,把面包车还给“马沙”,之后开我的车回到在虎门金茂商城我和戴某英租的房子处。我还告诉“马沙”,“阿酷”走了要有人处理“大魏”的尸体,“马沙”叫我找人处理,我听得出他不想亲自动手做这个事情,但是我也不想让他置身事外。
后来我叫简永盛租了一间出租屋,简永盛知道这个房子租来是用作处理尸体的,后来他找了陈某强帮忙。我对他说这个租的房子要求是一楼的,方便搬运冰箱等东西,还要求排水方便,方便冲走碎肉等东西。房子就在距离简永盛工作的皇都酒店一楼的猪肚鸡餐厅几百米远。这个房是一房一厅的布局,房子里边能看到一条小的排水沟,房子外边还有一条大的封闭式的排水沟,在我的印象里房子是一层的,水泥顶,不是瓦顶,是村民房,看过房子以后我觉得可以就给钱简永盛,让他把房子租下来。
租好房子的第二天,我、简永盛、陈某强(胖子)三人去搬的装有“大魏”尸体的冰箱。我开着“马沙”的面包车在东莞南城上接上简永盛和胖子,接到他们后就让简永盛开车,我指路,到了大岭山两层半的出租屋的小区我就下了车,让他们去搬。因为我曾经住过那儿,如果发生警察检查或者别的状况,就不好说了,所以我没有进入出租屋,在小区后门等他们出来。我和“马沙”把面包车车厢内的两排座椅拆了一排,以便放冰箱,拆下来的椅子当时就放在“马沙”住的那栋楼里的楼梯间。
不到半个小时,他们就出来,也是简永盛开着车,接上我之后我们一行人前往刚租的房子,大约二三十分钟我们就到了,之后我们三人将车上的装有“大魏”尸体的冰箱及以前各种工具搬到出租房,将冰箱插上电,之后我们三人离开了出租房。我开着“马沙”的面包车回到“马沙”家,我跟“马沙”说好第二天早上八点他到虎门接我。
简永盛、陈某强在搬装有“大魏”尸体的冰箱之前我已经告诉他们要处理大魏的尸体,要把“大魏”尸体碎了,而且要煮过才好处理,而且我也告诉了他们出租屋一楼有厨房的用具,要他们用的上都拿过来,所以简永盛、陈某强从一楼搬出了有一台碎肉机、约三四个快速炉、两大瓶煤气、三四个大的不锈钢桶,约三块砧板、七八把刀,当中有一般的菜刀和砍骨刀等东西,具体的我记不大清,大概就是这些东西了。
第二天早上“马沙”就来虎门接我,之后“马沙”载着我到了南城,我在简永盛租的房子巷子外边下车,“马沙”就离开了,我到了出租房简永盛和“胖子”(陈某强)已经到了,但是还没有开始处理尸体。之后我们开始用快速炉、大不锈钢桶煮水,然后把“大魏”的尸体从冰箱里拿出来放进桶里煮,煮到冰融了,肉可以用钩子钩进去就将尸块勾出来剔肉,剔出来的肉放进电动碎肉机绞碎,绞碎的肉从绞肉机里出来时就用盆子装着,装满了就拿到排水口冲到外边的排水渠去。
骨头再用砍骨刀敲碎,再装进饭盒里边,“大魏”的人头是我处理的,简单来说就是肉绞碎冲掉,骨头敲碎打包丢掉。处理尸体的时候有异味,我准备了两大块姜和一把葱,在煮“大魏”的尸块时放了进去,但是我不记得是从哪里买的或者哪里拿的。我们在南城的出租屋里处理“大魏”尸体一共用了两天半。“大魏”的尸骨都是我一个人开着“旺旺”于某展的白色面包车到江边扔掉的,扔到了沙田珠江的一条支流。我扔尸块一共扔了4次。“旺旺”(于某展)没有在案件任何环节给我提供帮助,他和这个事情没有关系,就是装“大魏”尸体的冰箱和绞肉机是从“旺旺”(于某展)那里买回来的。处理完后冰柜给了“旺旺”(于某展),绞肉机给了猪肚煲鸡。
上诉人黄建伟辨认出陈寿清(“阿清”),辨认出被害人魏某1(“大魏”),张某龙、王正雄(“马沙”)、简永盛、于某展(“旺旺”);指认了简永盛上班的猪肚鸡餐厅,指认了关押“大魏”的大岭山别墅。
(2)上诉人王正雄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年中,我认识了黄建伟,到了年9月底黄建伟来向我打听是否认识台湾的“大魏”、“小魏”两兄弟,并告诉我说他听闻这两兄弟在台湾骗了别人两三亿元台币,我表示没听说过。后来我朋友张某政从台湾过来找我,在一次饭局里,黄建伟又向张某政打听这件事情,张某政就说有听说过这个事情,但具体情况不清楚,也不知道这两兄弟是谁。
年底至年9月初的时候,有一次我和黄建伟在迪欧咖啡厅喝咖啡的时候,黄建伟说想抓住“大魏”搞点钱。从黄建伟提起这事到实施前那段时间,差不多有大半年。直到动手绑架“大魏”前两个月左右,黄建伟就告诉我,他已经查清楚“大魏”身份,并知道他住在珠海,现在在等机会找人把他骗出来。恰巧这个时候我朋友张某某钦在中山南朗承包了一个山头搞了个农庄,邀请我去吃饭,因为黄建伟之前也认识张某某钦,所以我和黄建伟就一起去那个农庄吃饭,这次吃饭时张某某钦说一个月后他生日,到时邀请我和黄建伟两人一起再去吃饭。
这次吃饭回来后,黄建伟就说那个农庄很适合绑“大魏”,那个农庄距离珠海比较近,比较容易骗他出来,但是他没说具体找谁把“大魏”骗出来。按照黄建伟的说法,他是想将“大魏”绑了,以黑吃黑的方式强迫“大魏”交出他骗别人的钱占为己有,他觉得在江湖上黑吃黑很正常,时有发生。
动手绑架前十天左右,有一次黄建伟跟我喝茶时又聊起来要绑“大魏”,说他人手不够,他知道我认识张某龙,就问我张某龙是否可靠,我说可以,他就当场要我联系张某龙过来。当时我们就是在东莞长安的迪欧咖啡厅里谈的,张某龙过来后黄建伟就问他愿不愿意帮他绑一个人,因为张某龙也知道黄建伟的黑道背景所以就答应了。接着黄建伟就让张某龙帮忙找两副手铐,到时候绑人用,我不清楚张某龙找了没有,最后在绑“大魏”的时候我看到黄建伟拿了一副手铐出来。我不清楚黄建伟和张某龙有没有谈报酬,但是黄建伟没有和我谈报酬,因为他之前答应过帮我将我的连襟刘某弘绑来我面前,让我报当年的辱妻之仇,所以我才答应帮黄建伟的。
大概在“阿钦”生日的前几天,黄建伟又过来跟我说已经通过一名信任的小弟把“阿魏”约到了“阿钦”的生日会里,叫我记得把我女友李某元带上,早点过去。到了绑架前一天,黄建伟打电话给我,说他找人约到“大魏”了,准备在张某某钦的生日会上绑“大魏”,要我给张某龙打电话通知他明天去农庄帮忙绑人。
在“阿钦”生日当天,我开着银色的小面包车到达“阿钦”的中山农庄,这时我看见黄建伟、“阿酷”、“大陆仔”、戴某英也已经在农庄吃饭的大厅。然后我给张某龙打电话,告诉张某龙农庄的名字和位置、时间。快中午的时候张某龙打电话给我问了一下路,然后我开车出去接应他,张某龙开着他自己的一辆日产小汽车带了一个(或两个)男子也到了。我和黄建伟靠近先聊了会儿,那会儿还没上菜,黄建伟准备带我们上去小茶房踩点看看,就叫我跟朋友张某某钦打好招呼,先把农庄小茶房的门打开。我让农庄经理拿着钥匙上去把小茶房的门打开。我和黄建伟、农庄经理走在前面,张某龙、“阿酷”和“大陆仔”等人跟在我们后边,黄建伟跟我们交代一会儿以亮手铐作为动手绑“阿魏”的信号,还要我们表现得正常一点儿,免得被“大魏”看穿。在小茶房安排了绑架的计划后,我们就下去大厅吃饭了。
大概到中午一两点的时候,“阿酷”带着“阿魏”和一名瘦子回来了,“大魏”在大堂饭桌看见黄建伟的时候很惊讶,黄建伟还和我们介绍说这是台湾过来的“大魏”,是“大象”的哥哥。“大魏”他们说自己吃过饭了,过了10分钟左右黄建伟提议到上面的茶房继续聊,带着我、“阿酷”、“大陆仔”、张某龙、“大魏”以及和他一起来的瘦子走上去斜坡往茶房的方向走,在走路的过程中我走到黄建伟的身边小声问瘦子是谁,黄建伟说是自己人。
我们进去茶房后,大家都围着客厅的茶几坐下来,黄建伟跟“大魏”说他在台湾骗钱的事情,后黄建伟突然说“大魏”在台湾骗了别人一两个亿,“大魏”脸色变得很不好。接着,黄建伟从他挂包里拿出了一副手铐,见到黄建伟掏出的手铐信号后,坐在大魏旁边的“阿酷”、张某龙、“大陆仔”以及带“大魏”来农庄的那个男子就一起上去按住“大魏”并抓住他的双手,我把黄建伟的手铐递给他们,最后不知道是谁铐住了“大魏”的手。“大魏”被张某龙、“阿酷”、“大陆仔”和那名带大魏来农庄的男子一起抬进了里面的小房间,他们用铁丝把“大魏”的手脚捆绑起来并用封口胶封住了“大魏”的嘴巴。我就在客厅继续跟黄建伟泡茶,黄建伟让我等下进去房间唱白脸,劝劝“大魏”要听话,不要自讨苦吃,并从他从挂包内拿出纸、笔、印油交给我,让我把这些东西拿进房间内让“大魏”写家书筹钱,我从黄建伟手中接过笔纸印油的时候,我还看见黄建伟的包里有一本台湾的本票。
我进去后看见“大魏”双脚已经被铁丝捆住,嘴被封箱胶纸封住,双手还是被手铐烤住,旁边有一把钳子,我把纸、笔、印油交给了“阿酷”,并对“大魏”说,你要听话,现在你都被控制了,别自讨苦吃,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大魏”当时听了这些话也不能有什么反应,因为他被捆着侧躺在房间里的床上,嘴巴也是被封住的,黄建伟只要求我把话说给大魏听就行了,之后我就离开了房间。
在控制好“大魏”并把他关在小房间后,那个瘦子从小房间走出来和黄建伟很有默契地往茶房外走,他们两个在农庄周围逛了大约二十几分钟,期间我不时地在茶房里泡茶或在门口转悠,怕有外边的人进来茶房而不敢走远。黄建伟和瘦子逛完后回到茶房,黄建伟叫张某龙把“大魏”的车开到黄某忠的猪肚鸡门口停着,张某龙说没钱交过路费,黄建伟从他包里拿出三千多块钱给张某龙,说这些钱是“大魏”身上的,张某龙收了这些钱以后就走了,之后我也没看见过张某龙。这些绑人的手铐、铁丝、钳子、胶带应该是黄建伟事先准备好并带过去的。
吃完饭后,“阿钦”说去唱K,黄建伟叫我去,他就不去了。我就和“阿钦”去活动了。大概过了两三个小时,我回到中山农庄,进去茶房后看见黄建伟还在客厅坐着,我便跟黄建伟聊天,这时我看见茶几摆着本票以及两页家书,我就随手拿起来,但具体内容我就没有看,黄建伟就说这些家书安排人到台湾送给“大魏”的家属,后来黄建伟又跟我说明天让我在前面开车,负责开路,以防有警察临检,交代完这些事之后,我就去休息了。我不清楚本票、家书的内容,我认为以黄建伟的为人,估计会向“大魏”索要至少万台币,家书的内容应该是“大魏”写给他的家属,让他家属给他拿钱。我不认识“大魏”、“小魏”,也没有人委托我解决与“大魏”的债务问题。
第二天早上8点半左右,我看见关押“大魏”的房间房门已经打开,茶房的门口旁停放着黄建伟的那辆墨绿色奔驰车,接着黄建伟、“阿酷”、“大陆仔”以及“瘦子”抬着“大魏”出来,这时“大魏”的双手用铁丝捆绑着,眼睛也被封箱胶纸蒙住了。由于“大魏”的体型较壮,我也上去帮忙了一下,我们把“大魏”放进黄建伟的那辆墨绿色奔驰车的车尾箱后,我就去房间把李某元叫出来,黄建伟也把戴某英喊出来,他们两个女人和黄建伟上我的银灰色面包车离开农庄。我没有听到黄建伟是否有跟“阿酷”、“大陆仔”交代如何处理“大魏”,只是听到黄建伟嘱咐“阿酷”,说不要开快,时速在90到公里左右,而且在我出发了5分钟再出发,如果在前面有警察设卡查车,他就会立即通知“阿酷”。
之后我就开车上高速负责前面探路,“阿酷”开墨绿色奔驰车跟在我后面,途中我听到黄建伟在打电话,大概的内容就是到了没有,他也很快就到。我开车到东莞大岭山高速路附近,便停在路边等押着人的奔驰车过来,大概了五分钟左右,“阿酷”开车跟我会合,戴某英和黄建伟就到奔驰车上去。我就带着李某元开车回长安镇的家。
当时我并不知道黄建伟要怎样处理“大魏”,他并没告诉我。在“大魏”被带回大岭山后,过了约差不多一个星期,“阿酷”打电话给我,他说实在太可怕了,他待不下去要走了,他就说绑回来的“大魏”已经死了,可是“阿酷”并没有说“大魏”是怎么样死的,也没有说谁动手,还说了一句“煮的时候还会动”,我想“阿酷”应该是指“大魏”尸体还会动,但尸体究竟是怎么样的状况,“阿酷”也没有说清楚。我就问“阿酷”要不要过来,他就说已经去漳州路上了,说完他就挂了电话。后来我曾给他拨过电话,但是电话是关机。
“阿酷”跑了以后,黄建伟曾带“大陆仔”来过我家。我从中山回东莞后,黄建伟没有向我借过面包车。有一天黄建伟找我说,他让“旺旺”从广州过来,他来不及去接,让我先去接待“旺旺”,我就跟“旺旺”在东莞长安迪欧咖啡厅见面,见面时我就问“旺旺”怎么有空过来,“旺旺”说黄建伟要他处理抛尸的事情,还说以前帮黄建伟处理过。说完没多久,黄建伟在咖啡厅出现,但我们没有再谈到“大魏”的事,后“旺旺”和黄建伟一块离开了。又过了没多久,黄建伟约我在长安迪欧咖啡厅聊天,他说让“大魏”写的东西,现在人被弄死了,写的东西也没用,至于黄建伟跟我说这些东西,估计是知道我早就知道“大魏”已经死了。
后来过了两三个月,许某宏就从台湾来到东莞长安单独找我聊天,就说台湾那边很多人都已经知道老板把“大魏”杀了,还分尸了,所以许某宏心里很担忧,也叫我小心黄建伟,怕哪天黄建伟翻脸就把我们做了。我通过以上这些事情,我才知道黄建伟把“大魏”杀了。过了很长时间,李某元和我说过,说戴某英和她说那次从中山农庄回来,黄建伟绑了一个人,那个人已经死了,我当时很害怕,并告诉李某元不要听戴某英乱说,我也不敢和黄建伟说这个事情。
上诉人王正雄辨认出张某龙、魏某1(“大魏”)、吕某扬(“阿酷”)、许彦宏(“瘦子”)、简永盛。
(3)上诉人简永盛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大约是年去东莞跟着“忠哥”做猪肚鸡生意,“忠哥”跟黄建伟的哥哥“矮仔华”熟,所以黄建伟经常来我们猪肚鸡饭店吃饭,那时黄建伟总要我跟着他的一个“小弟”去绑架一个在台湾欠了钱跑来大陆的老板,但我没同意。
过了大约几个月,帮黄建伟开车的“阿酷”来饭店告诉我,黄建伟之前绑架了“大象”的哥哥,让他和一个内地男子杀了“大象”的哥哥,还让他们把尸体处理掉,他很害怕,我让他跑路。
大概在“阿酷”跑掉后的两三天,黄建伟在白天来到猪肚鸡饭店找我,说他住处的冰柜里有个尸体要处理。我说一个人做不来,需要找陈某强过来帮忙,黄建伟就把租房子的钱交给了陈某强。
我和陈某强一起乘出租车到黄建伟的别墅。由陈某强叫了一辆货车,我与陈某强、货车司机把冰柜抬上车,最后把冰柜运到租的房子里。“旺旺”驾驶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将烹煮尸体所使用的工具运送到了出租屋,我们把工具搬到出租屋内,旺旺就驾车离开了。我和陈某强、黄建伟三个人就一起处理尸体,为了壮胆一边喝酒。我和陈某强只敢处理尸块的身体部位,头部就让黄建伟处理。
处理完尸体后的两三天,黄建伟来我餐厅,说在皇都酒店的停车场里停着一辆白色无尾巴的小车,从我餐厅望出去就可以见到,因为我餐厅也是在皇都酒店楼下一楼,然后黄建伟说这辆车就是死者的小车,假如有警察过来查这辆小车,就肯定知道警察查这件事情。黄建伟没有叫我处理这辆车,只是叫我注意这辆车,我也不知道是谁把这辆车开过来,后来这辆车停得太久了就被皇都酒店的人叫人拖走了。
在我处理完尸体以后,“大象”在珠海的一个朋友找到我,说“大象”因为涉嫌绑架被抓,然后写了一封信给那个朋友,然后让那个朋友把信交给我,再让我把信交给黄建伟,我看过信的内容,大概就是“大象”怀疑是被台湾在大陆的黑帮绑了,需要黄建伟去找“大象”的哥哥帮忙,我拿到信以后,也没有和大象的朋友说他哥哥已经被处理了,而是把信交给了黄建伟。
我大概在年以我本人简永盛的名义开了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到了年我拿到了一个假的身份证,在年的时候以“宋柒”这个名字在福建漳浦分别开了中国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在东莞厚街开了一张某国工商银行卡。
关于魏某1是怎么死的,我想起来“阿酷”跟我说过,说黄建伟是找人把魏某1骗到中山的一个农庄,然后在农庄的停车场就把魏某1给绑了,当时就把魏某1两只手铐起来,眼睛蒙起来,嘴巴也蒙起来,然后拉回大岭山黄建伟自己住的那个别墅,然后让“阿酷”和那个河南男子看守。黄建伟跟魏某1谈过要钱的事情,说要两百万就放了他。魏某1说只有放了他才能拿到钱。
后来因为谈不拢,又因为魏某1在台湾的时候是“某帮”的人,把黄建伟出卖了,黄建伟本来就是要清理门户把魏某1弄死的。“阿酷”说他们把魏某1绑到黄建伟别墅后是有看管过魏某1一段时间的,后来有一天黄建伟把魏某1整个人放倒在地上,然后用刀捅魏某1把魏某1杀死了,然后叫他们把魏某1的尸体处理掉。“阿酷”就是因为不敢处理魏某1的尸体所以才跑来找我,说想要跑路。他来找我说这个事情是想要我帮他出主意跑去哪儿,并且希望我给他寄钱,因为他说黄建伟只给了他和那个河南男子元,一人三千,不够他跑路。于是我叫他去福建漳州投靠我朋友阿泉,并且答应给他寄钱。
1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上诉人黄建伟的供述和辩解:大约四五年前,我叫“马沙”回台湾找李某某,让他找李某某接我的一通电话。那次我把李某某在台湾的地址给了“马沙”,他去到那里以后就打电话说李某某在楼上睡觉,楼下有很多小弟,身上都有纹身,他很害怕。我当时叫他不要担心,那些都是以前跟着我的小弟,只要知道是我的事,他们都不敢管的。“马沙”才敢进去,他等李某某睡醒下来后就让他接我的电话,后来听“马沙”说当时李某某很吃惊,拿着电话到屋外边跟我通话。我当时在电话里就让李某某说还钱,他在电话里承认欠了我一个亿,并答应陆续还我,后来马沙就离开了,马沙不知道我们通话的内容。事后李某某找了他的同学张镇平拿了50万元台币给我。这之后,李某某再也没有还钱给我,于是在年7月左右,我就跟吴易霖(小明)聊到李某某欠我钱的事情,吴易霖主动跟我讲,要帮我追讨这笔1亿台币的欠款,但是事成之后我要按实收的钱给他30%的佣金。
在案发前的七八个月前,我委托吴易霖去做这件事,期间我曾经提供过五六次李某某、曾某某的航班信息和他们的照片给吴易霖,至于他有无安排其他人去踩点我就不清楚了。曾某某答应做的内应,要求我分给他20%,他负责把李某某来珠海的消息透露给我朋友“詹仔”,然后再由“詹仔”传递给我。
年11月左右,吴易霖自己摸索出住址,并把照片发给我。我看到李某某在珠海的住处的楼梯口对面有个凉亭,就和吴易霖商量说到时候把人带到凉亭然后让李某某听电话,我会向李某某说明我委托吴易霖讨债的情况。
年4月17日之前一个星期左右,我获知李某某、曾某某要从台湾来珠海后,就把消息提供给吴易霖,由他策划安排。吴易霖说人手不够,要求我安排“马沙”、邱俊荣、黄尚礼参与,我就说既然已经委托你去处理该事,其它问题我就不管了。你可以自己去找他们,他们同意了我是不会干涉的。
年4月17日吴易霖电话里告诉我说是骗“阿水”和李某某到厚街他的餐厅(他家附近的一间蒸汽锅养生店),让我过去和李某某谈。我没想到吴易霖直接把人带到东莞厚街镇某丽湖山庄一间名叫竹林蒸汽锅养生馆的店里。
当天傍晚我就去到吴易霖的餐厅,在那里见到李某某,但没见到曾某某,我跟李某某谈起要他还钱的事情。李某某就坐在办公室里由吴易霖的小弟钟堂和“小熊”看守着。我没见到他被上锁或者捆绑着。
我当天谈了一次,第二天又谈了一次。我当时没有恐吓李某某说不给钱就杀死他和曾某某的,当天和他谈的时候因为我父亲当时在台湾车祸急救的事情我生气打了他一巴掌。我当时列举了当年和他合作的项目,以及那些项目的收益,还有我自己借给他的两百万(每天三分利息等)。
李某某说没有那么多钱,所以我们最后谈好万新台币作为了结。他写万的本票给我,由林某辉做担保,先支付万新台币现金,他还要跟我合作其他在台湾的生意,有利润就分给我一半,在他的一半中再扣除一半作为偿还我的债务,如果没有合作的事情他就每个月还10万新台币给我,直至还完万新台币的余款为止。
(四)敲诈勒索伍某某的事实。
年,台湾人王嘉吉(另案处理)与在广东省惠东县某镇经营某农场的台湾人伍某某约定合作种植水果,由于王嘉吉的种植基本无收成无法分红,伍某某在生活方面时常接济王嘉吉。年期间,王嘉吉因生病没有得到照顾,而对伍某某产生怨恨,遂借口与伍某某是雇佣关系,向其索要工资,被拒绝。年8月,王嘉吉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易霖等人,双方合谋以索要工资为借口向伍某某勒索财物。
年10月13日下午,吴易霖纠集马友富、钟堂、熊长玺和上诉人黄尚礼等人,在王嘉吉的引领下,前往惠东县某农场找到伍某某,以帮助王嘉吉追讨工资的名义,用手铐拷住伍某某,并用电击枪电击其身体,强迫其承认拖欠工资,向其索要人民币万元现金,伍某某无奈同意交付30万元现金。当晚18时许,伍某某电话通知司机送来人民币10万元现金交给王嘉吉,后又于10月24日安排他人将人民币20万元现金转交给对方。吴易霖从中收取人民币12万元报酬,支付黄尚礼人民币元、支付马友富、钟堂、熊长玺每人人民币元作为报酬。
认定依据
(11)同案人钟堂的证言。主要内容: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易霖告诉马友富要去惠州一个农场收一个涉及到工资的账,马友富告诉我这个事情,据说对方是欠了三年的工资,我们这趟就是要去收取委托人三年的工资。之后我、吴易霖、马友富、熊长玺、阿龙一起从东莞出发前往惠州的农场,我们在农场门口附近见到了一个委托人台湾男子,但这次我们没有找到农场老板。
隔了一段时间,马友富再次说吴易霖叫我们过去惠州农场收数。于是我、吴易霖、马友富、熊长玺、“阿龙”,这次我们是开了两台车出发,一台是“阿龙”的,一台是熊长玺的。
这次我们在虎门接到委托人台湾男子一起出发,我们到惠州这个农场后,委托人台湾男子带我们进去农场,我们看到农场老板正在劳动,于是吴易霖和农场老板用普通话谈,委托人台湾男子问农场老板要这三年工资,农场老板便说这几年效益不好,接着我看到马友富上前打了农场老板一巴掌,并用他随身携带的手铐将农场老板铐上,“阿龙”用他随身带的电击棍电了这个农场老板,接着我们将农场老板带到农场内的铁皮房,我在铁皮房外看风,其他人都在里面,当我们看到附近有工人做工,吴易霖就说换个地方,于是委托人台湾男子就带我们开车去旁边的一座山上的空地,到了空山上的空地,吴易霖和农场老板用台湾话谈话,我听不懂,之后我看到农场老板用笔写了东西,我也不清楚具体写了什么,后来我们就在附近见到对方有人送钱过来,我不清楚对方是谁,也不清楚送了多少钱,农场老板将这笔钱交给委托人台湾男子。再之后我们就返回到东莞。
我不能确定委托人台湾男子有与农场老板发生工资纠纷。当然我没有明确看到他们发生工资的任何有关数据,我记得我当时是听到委托人台湾男子口头说过有欠工资一事,我不能确定这个委托人台湾男子与这个农场老板发生工资纠纷。
8.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1)黄建伟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认识一名叫“阿吉”的台湾人,“阿吉”说是之前雇佣他的一个台湾老板,在广东开了一个农庄,而“阿吉”自称是农业的专家,他帮那老板忙打理农庄里的花木,但却被那老板欠下很多工钱,数额大约有一、两百万元人民币。当“阿吉”得知吴易霖平时可以帮人收账时,他就请吴易霖帮忙去收这笔工钱,吴易霖答应了,但我不清楚他们是怎么谈分成。这件事与我无关,是“阿吉”委托吴易霖去追讨。后来“阿吉”追到人民币12万元工钱,他来找我还欠我的租金。后来我给他个建议,让他将这些钱放到我这里帮他保管,当他确需要用钱时再向我拿,“阿吉”便放了大约人民币8、9万元在我这里,现在应该还剩四万多元存在我这里。
(2)黄尚礼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大概就是年的夏天的某一天,吴易霖打电话叫我一起去惠州收数,当时一起去出发的有我、吴易霖、钟堂、马友富,另外还有一个小弟。我们出发前有在餐厅见过黄建伟,黄建伟告诉吴易霖有一个叫“阿吉”的台湾男子被人欠了三年工资,但没说具体数额,当时黄建伟答应追到钱后,分给吴易霖三成。这个单是黄建伟委托吴易霖去收数的。吴易霖带我们来到惠州的一个农场,在这里我们见到了这个委托人台湾男子“阿吉”,然后我们在农场找了一圈并没有见到这个欠钱老板,于是我们和“阿吉”一起离开了农场,来到深圳的一个工厂(“阿吉”称这个工厂也是农场老板的),但也没有找到。
相隔一个月左右,吴易霖打电话告诉我之前我们去惠州农场的债主出现了。接着我、吴易霖、钟堂、马友富及另外一个小弟一起出发来到这个惠东农场,并在门口见到“阿吉”,“阿吉”带吴易霖在农场里找这个欠钱的人,接着吴易霖说找到了让我们过去,我们过去的时见到吴易霖一直在动手想将这个欠钱的人反押在后面,就等于是擒拿,但这个欠钱的人一直在反抗,所以吴易霖擒拿这个欠钱的人不成功,接着我看到马友富冲上去帮吴易霖押着这个欠钱的人,由于我当时是开车过去的,没法听清楚他们双方之间交谈的内容。
吴易霖和马友富将这个欠钱的人押在农场内的铁皮房后,我也下车了,我们全部人都进了这个铁皮房,我见到马友富用手铐反铐这个欠钱的人,让他坐在凳子上,“阿吉”说他三年的工资都没拿,欠钱的人说这三年对“阿吉”也不薄,也有给过很多费用给“阿吉”,并且说“阿吉”这三年在农场什么也没干。马友富见他们都很激动,就动手打了这个欠钱的人一巴掌,这个欠钱的人还一直在说,具体说话的内容我不记得了,接着吴易霖也对我使眼色,因为我们出发前有分工的,吴易霖知道我有电击棍,于是我就拿出我随身携带的电击棍朝这个欠钱的人的脖子位置电了一下。不久,我们见到农场有工人来上班,吴易霖说把这个人带走。
于是吴易霖就在现场分工,由马友富及钟堂押着欠钱的人上了这个人的车,当时吴易霖也上了车,我负责驾驶我们自己的车跟着他们,大概5里左右,我看到前面的车停在了另外一座山上,我也停了下来,都下了车。吴易霖和这个欠钱的人用普通话谈,大概意思是反正欠“阿吉”的工资,不管什么时候都要还,不如现场趁早还,“阿吉”之前说需要支付他元工资,三年就是壹佰万元人民币,当然这个人就不答应,明确表示不可能支付壹佰万元人民币,“阿吉”就说每天只需要支付工资人民币元,要不就一刀切,只需要人民币30万元,然后这个欠钱的人也就答应了,之后吴易霖在现场写了欠条和本票。
当时这个欠钱的人说他现在只能筹到十万元人民币,剩余的以后再想办法还,吴易霖也同意了,这个欠钱的人就当着我们的面打电话给他们公司的财务,很快我们就约好这个财务在山下交钱。之后我们在山下见到财务,她将一沓东西交给这个欠钱的人后就离开了,欠钱的人就将这沓东西交给“阿吉”,然后这个欠钱的人也离开了。
之后我们回到东莞,吴易霖载着“阿吉”去找黄建伟,钟堂、马友富及另外一个小弟就坐着我的车回到东莞。我们当时开了两台车去现场,一台是我的,另外一台是吴易霖的。我的车是我出钱以钟堂的名字买的土黄色日产尼桑牌三厢小轿车,号牌我只记得是“粤S3K”开头的,尾数我不记得了,我买的是新车,刚买不久的;吴易霖的车是本田牌汽车,那是一辆旅行车,尾箱盖是斜的,车身是白色的,号牌也是“粤S”开头的,尾数我也记不得。当天晚上吴易霖分給我现金人民币元。
(五)非法拘禁吴某某的事实。
年3月,简某某、马某某委托上诉人黄建伟处理吴某某(马某某表弟的合作伙伴)签署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合同一事。年4月21日14时许,黄建伟指使上诉人王正雄驾车(粤ST×)搭载曾某杰、方某仁到东莞市石排镇赤坎村万丰广场,将吴某某强行拉上车,吴某某在反抗过程中遭到三人殴打。后三人将吴某某强行带至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村锦江路×号店铺内关押。黄建伟、马某某、简某某随后赶到上述关押地点。马某某将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合同提供给黄建伟,由黄建伟强迫吴某某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随后马某某、简某某、黄建伟携带合同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5时许,东莞市公安局通过技术手段解救吴某某。
认定依据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年4月10日,东莞公安局石排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对东莞市石排镇赤坎村委会万丰广场附近路段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未见异常;被害人吴某某被非法拘禁在东莞长安镇美丽华时装店铺,其被拖上车牌为粤ST×的小车上。
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大概年4月21日下午14时30分许,我在东莞市石排镇赤坎村万丰广场的福建沙县小吃店和员工胡学邦吃面,吃完后我刚走出门口时,突然有一名男子叫我的姓名,我转头一看即冲上前3名男子,其中两人强行架着我的肩膀,一个拖着我的双腿,就差没把我抬起来,我现场反抗,胡学邦也上前阻止,但他们还是强行把我拖到约10多米开外的一辆银色的别克牌商务车前,我的头部撞到车上,他们还用拳头打我头部,我被强行拉上了车,他们其中一人开车,两人坐在我两边,让我趴在他们的腿上,用衣服盖住了我的头部。我被拉上车后,期间我们没有多说话,他们曾问我有没有欠债,我说没有。
车一直开了约1小时后,开到了一间店内,他们把我押下车后即把铁门关上了,我们等了约10多分钟后,进来了一名年约50多岁的男子,头戴着帽子,身材矮小,他上前质问我,说我的某电子厂己经转让了其他股东,并且我也收到了钱,问我为什么不更换法定代表人,并说他是受人委托来处理这件事。我向他解释后,那名带帽矮小的男子拿出一份在工商部门变更法人代表的资料给我签,我看过后就签名了。这份转让协议书和我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咨询时看到的内容基本一致,我当时觉得他们处理股权或者债务纠纷挺专业的。
签完名后我问他可以放我走了吗,对方说他是受人委托处理这件事,对方答应给他钱,但他还未收到钱,所以我不能走,还说委托他的股东会过来和我见面,因担心我逃走,就给了两颗半的安眠药给我,让我吃后在车上睡觉等,我就吃下并上车睡觉了。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己经医院了。
我当时不知道被对方关押的位置,后来才知道那个地方是长安镇锦厦村一个商铺。我被拖上车时,车上三名男子没有殴打、恐吓我。他们没有持有工具,那名戴帽矮小的男子也没有殴打、恐吓我,因为我现场就按他的要求签名了,也和他说了需要我签名变更没必要这样,所以他们没有伤害我。这几名男子都是台湾人。
被害人吴某某辨认出黄建伟就是让其签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合同的人。
6.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上诉人黄建伟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大概在年6、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东莞接到简某某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说要处理一笔债务,并问我能不能帮他介绍几个人,我同意了。大概过了一周左右,我和简某某约到东莞长安的一间上岛咖啡店见面,当时简某某和他女朋友马某某(音)及他女朋友的表弟杨姓男子来的,我和王正雄(“马沙”)一起去见面的,我们一共是5个人。简某某说女朋友的表弟(杨姓男子)与人合伙开了一家电子公司,公司办公点在台湾,生产车间设在惠州,后被合伙人吴某某在经营中吃掉了多万台币,杨姓男子已经到台湾法院起诉吴某某,但为了防止吴某某再以公司的名义欠外债,杨姓男子与吴某某协商好要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过户给杨姓男子,条件是杨姓男子给吴某某万台币。
杨姓男子已经在台湾将钱给吴某某了,但是吴某某一直拖着没去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拖了一年,后来杨姓男子通过其表姐介绍委托简某某想办法让吴某某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过户手续,但简某某在大陆这边没有人脉,所以简让我找几个人帮忙,催吴某某办过户手续。我介绍了“马沙”给他认识,让“马沙”再找几个人帮他。在咖啡厅谈好之后简某某等三人就回惠州去了。
过了一两天,我、“马沙”、“阿杰”、“阿林”一起去到惠州一间酒店找简某某,我们在酒店旁边的一间餐厅吃中午饭,我就告诉“马沙”他们配合简某某做好这件事。之后我一个人回东莞了。后来简某某和马沙他们把吴某某抓走并关了起来,事情闹大了,简某某和马沙等人都被警察给抓了,后来他们都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了。
简某某没有正式工作,他在台湾桃园夜市一带混社会的。因为我和简某某在台湾从小就认识了,他和我一起是国中毕业,他知道我潜逃的事,他也一直有我的联系方式,所以就打电话给我了。以前年轻时打架他都有帮过我,他到大陆这边来不认识人,就找到我了,我就答应帮他的忙。
这件事是简某某承办的,“马沙”他们都要听简某某的指示去做事,马沙找了“阿杰”和“阿林”,但这两人都是台湾人,经常和“马沙”在一起的。
吴某某的资料都是简某某从台湾带过来的,他拿给我看过。“马沙”他们就是根据简某某提供的资料去到吴某某的工厂里找到吴某某。“马沙”他们抓走吴某某可能是他们在吴某某的厂里没谈妥,都是简某某在处理的,我没在场。是后来出事了我才知道他们把吴某某关到“阿杰”爸爸在东莞长安的一个做早餐的小店里,并让吴某某当场在转让合同上签字。我还知道他们给吴某某吃了安眠药。因为让吴某某签合同时,应该是周末,办理过户公证的单位要到周一上班才能办理,所以他们就想让吴某某好好休息一下。“马沙”他们将吴某某抓到东莞时没有给我讲,我也没有问他们。
我介绍“马沙”他们这次帮简某某是没有好处的,要等简某某合同顺利过户后,吴某某吃掉公司多万元的事简某某还要“马沙”他们帮忙,然后追回欠款的3成作为好处费给“马沙”他们,至于我自己没有收报酬的,如果事情办得顺利了,估计简某某会给我包个红包,“马沙”之前也是欠我钱的,如果“马沙”赚到钱了,我也好向他要债。
吴某某被抓之后我没有在现场,我管不了其他人怎么说。
(2)上诉人王正雄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大概是年春节过后(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曾某杰叫我去东莞长安镇的一间咖啡馆店,我到之后,除了曾某杰外,还有一个叫马某某(我们都称呼她“马姐”)的女人和叫简某某的男人在场,他们都来自台湾桃园。简某某说马某某与另外一名台湾人吴某某在大陆做生意,后来马某某退出,而吴某某要给她一笔钱,这些事情已经在台湾法院公示过,但吴某某一直没有支付这笔款,现在先去了解一下吴某某在哪里开厂。
让吴某某吃安眠药是黄建伟安排的,我记得黄建伟曾经在咖啡馆里说过,如果真的要抓人,防止对方反抗,就给对方吃安眠药,还让简某某从台湾带安眠药过来。
这次非法拘禁,当时没有谈过事成之后我与曾某杰、方某仁是如何分成。
关于上诉人黄建伟、陈寿清、王正雄、简永盛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以及上诉人黄尚礼上诉所提意见,评析如下:
关于上诉人黄建伟是否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问题。在案证据反映,台湾“某帮”为当地不良社团,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上诉人黄建伟原为“某帮”的骨干分子,因在台湾涉及严重案件逃到大陆之后,继续宣扬自己在“某帮”的“精神领袖”地位及以往在台湾所实施的不法行为,利用“某帮”在台湾民间的影响及对在大陆经营、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威慑作用,纠集同案人等人员追随自己以“某帮”“伟董”等名义,包揽非法索债等非法业务,表明其主观上有扩大、利用“某帮”的影响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以此扩大了“某帮”在大陆台湾居民中的影响力。
虽然如辩护人所言,黄建伟的所为未必真正出于“为某帮扩充势力的意图”,但其在大陆利用扩大“某帮”力量及其在大陆台湾居民中的影响,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提供支持却是不争的事实。无论其动机如何,其行为已经符合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要件。黄建伟上诉提出其“低调”、“隐瞒身份”、辩护人提出黄建伟已经与“某帮”不存在联系、没有发展该组织意图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黄建伟是否犯绑架罪的问题。一方面,虽然黄建伟上诉否认与魏某1案有关,且由于其指使同案人将魏某1杀死并毁坏尸体,在时隔多年案发之后无法提取被害人尸骨及凶器和其他作案工具等物证、痕迹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据,但是黄建伟密谋、实施绑架魏某1以及将其杀死并分尸、碎尸、抛尸的各个环节,分别有可以互相印证的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所证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黄建伟本人在侦查阶段对此过程亦供述在案,且所供述的主要环节均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证据还证明,黄建伟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绑架魏某1从而向其亲属索取财物,而并非仅限于控制魏某1,只不过由于魏某1不妥协而被黄建伟指使陈寿清等人将其杀死,没有机会进一步向魏某1的亲属索取财物,并非辩护人所提出的“没有直接证据”反映黄建伟勒索财物、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另一方面,虽然黄建伟一再声称与李某某存在债务纠纷,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或线索,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证实,表明其以自己虚构的债务为由授意吴易霖等人劫持李某某,就是利用追债之名行绑架勒索之实。上述事实,原判已经列举充分的证据并作了详尽的分析阐述,黄建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无法提出有力的理据予以否认,其意见不能成立。
3.关于上诉人陈寿清的量刑问题。上诉人陈寿清受黄建伟纠合参与绑架魏某1,且在黄建伟授意下伙同他人杀死魏某1,是导致魏某1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原判认定其为该宗绑架犯罪的主犯并无不当。陈寿清受黄建伟纠合而积极参与犯罪,虽然杀死魏某1未必符合其本意,但亦在其参与共同犯罪的概括故意之下,陈寿清以受到胁迫作为推卸自己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并主张自己属于胁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陈寿清还以家庭成员需要照顾等理由请求从轻处罚,但其在参与本案之前三度被判刑,即便在杀人后害怕而潜逃,但不久又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一次,长期无视国法,主观恶性大,前科累累,从未考虑家庭成员感受,在被再一次判刑时才以此请求从宽处理,该上诉意见明显无理。诚然,陈寿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始终如实供述并指证黄建伟,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又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判处其无期徒刑没有不当,请求二审改判不予采纳。
4.关于上诉人王正雄否认犯罪的问题。上诉人王正雄以其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受到办案人员误导等理由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但是原判认定其参与的犯罪,除了其本人供述外,有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等证据相印证,其辩称自己“糊里糊涂签字”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正雄不但受黄建伟纠合而参与绑架魏某1的犯罪,事先还与黄建伟密谋策划、帮助黄建伟物色张某强为帮手,虽然地位作用次于黄建伟,但仍属主犯。至于王正雄与黄建伟地位作用不同,在挟持李某某过程中与黄建伟主观目的不同、所起作用较小,原判已经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相应的体现。辩护人提出王正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问题,一审已经充分阐明不足以认定的理由,二审再提,理据不足,故王正雄上诉否认犯罪以及辩护人请求对王正雄从轻改判的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上诉人黄尚礼上诉否认其敲诈勒索伍某某、提出在多宗作案中不属于主犯,这些意见其在一审已经提出,原判已经充分阐述其裁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黄尚礼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在犯罪中积极主动,原判结合其冒充警察控制李某某,用电棍击打伍某某等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上诉要求改判不予采纳。
6.关于上诉人简永盛提出其具有自首等情节没有证据所证实。上诉人简永盛毁坏尸体行为虽听命于黄建伟,但辩称受黄建伟胁迫的依据不足。简永盛明知黄建伟杀害魏某1仍协助其分尸,毁坏尸体情节恶劣,上诉请求二审改判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黄建伟、陈寿清、王正雄、简永盛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以及上诉人黄尚礼上诉所提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建伟到大陆发展台湾黑社会组织“某帮”,以勒索财物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陈寿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上诉人王正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黄尚礼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非法追债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简永盛明知是尸体而予以肢解、烹煮、搅碎;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原审被告人邱俊荣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黄建伟、王正雄、黄尚礼、简永盛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黄建伟在绑架并杀害被害人魏某1、绑架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王正雄在绑架被害人魏某1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尚礼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伍某某、为非法追债随意殴打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陈寿清在绑架并杀害被害人魏某1的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上诉人简永盛在故意毁坏魏某1尸体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邱俊荣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建伟、王正雄、简永盛、黄尚礼、陈寿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黄建伟、陈寿清在绑架杀害被害人魏某1、简永盛在故意毁坏尸体、王正雄、黄尚礼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黄尚礼在敲诈勒索伍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中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上诉人黄尚礼归案后检举、揭发同案人及其他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对犯该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上诉人黄尚礼、陈寿清、简永盛、原审被告人邱俊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对上诉人黄建伟,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零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并为核准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黄建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铭泽
审判员陈亦光
审判员蒋倩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