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话机 >> 电话机介绍 >> 郑曦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刑事被遗忘权
(感谢山西省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高卫庭题字)
郑曦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中英文独著、译著、合著六本;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等课题七项。
兼任《北外法学》执行副主编;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北京外国语大学“中青年卓越人才支持计划”等项目。
刑事司法领域向来存在互相竞争和冲突的多元价值,刑事被遗忘权承载着个人信息保护的新价值,纳入刑事司法体系后必然造成新的冲击,因此有必要确定这一权利的边界。
研究刑事被遗忘权的边界可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不同国家和地区针对此类案件中被遗忘权的态度各不相同,表明确定该权利边界并非易事。
事实上可以通过价值衡量的方式确定刑事被遗忘权承载价值的位阶,从而推导出确定刑事被遗忘权边界的具体标准,即在外部关系上犯罪控制和司法公正优先于刑事被遗忘权,在内部关系上被害人和被追诉人的被遗忘权优先。
据此可以从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程序、相关证明问题等方面着手对刑事被遗忘权作出限制,从而确定刑事被遗忘权的具体边界。
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不再有被合法使用的正当理由时要求删除或停止使用该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本就源于刑事司法领域中被称为“ledroitàl’oubli”的允许被定罪罪犯在服刑改造期满后要求其被定罪和监禁相关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大有适用空间,从而产生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要求封存、删除或不再使用涉案信息的刑事被遗忘权。
刑事被遗忘权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科学的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不断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既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导致了巨大的信息失控风险,面对此种信息失控风险,人们不得已而变主动遗忘之本能为被动遗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将其延伸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确立刑事被遗忘权虽属必要,但是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其权利边界尚未明晰,容易导致其在刑事司法体系中适用的无序和混乱,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一、明确刑事被遗忘权边界的必要性
(一)刑事司法的多元价值竞争“本性”
刑事司法领域的多元价值竞争是刑事司法的“本性”。刑事司法制度自产生之初就存在多元价值,除了惩罚犯罪这一刑事司法的直接目的之外,人们很早就本能地追求司法公正之价值。例如我国古代的“灋”字即为“刑也”,其中“从水”以示“平之如水”,“廌”加“去”是因“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即便在被神判制度主宰的发展初期,刑事司法已经开始追求“去不直”即惩罚犯罪和“平如水”即司法公正的不同价值了。
在不同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刑事司法领域不断被添加进新的价值,于是刑事司法价值越发多元,并形成了一定的地域化或国别化特征。而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指导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深刻地改变了刑事司法制度,保护人权、程序公正等新价值逐渐被吸收而成为主流刑事司法价值,各国刑事司法价值日渐趋同。
在当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所追求的价值极其多元,较为直接重要的就包括控制犯罪、保护人权、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维持社会秩序、追求司法效率等,此外还有保障个人自由、维护家庭伦理等较为间接的价值。诸多价值在刑事司法领域内互相竞争,甚至互相冲突,例如为实现程序正义有时需适当牺牲实体真实,为保护人权可能减损控制犯罪的力度。
正因刑事司法领域多元价值竞争和冲突是常态现象,而向任何一种价值的任何一丝偏移都会对“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的刑事司法制度造成显著的影响,因此刑事司法必须平衡多种互相竞争甚至冲突的价值,而这种平衡又是一大难事,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所言:“在我们国家,贯穿政治理论长期历史和宪法发展历程的最难以裁决的案件是存在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的案件,每一价值都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但它们却相遇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当中。”
(二)刑事被遗忘权所承载的特殊价值
相较于传统的刑事司法价值,刑事被遗忘权及其所承载的价值完全是新时代科技发展的产物。网络技术、大数据技术等各类科技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和深度都远超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失控风险,而为了对抗这种个人信息失控风险,人们才提出被遗忘权的概念。也就是说,被遗忘权是高科技时代信息传播方式变革的副产品,此种权利所承载的核心价值即为个人信息保护,即便其延伸至刑事司法领域之后也是如此。
刑事被遗忘权所承载的个人信息保护价值较之控制犯罪、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传统刑事司法价值,至少有两方面的特殊性。第一是该价值被确认时间短。相较于上述有着长则数千年、短则数百年历史的传统刑事司法价值,个人信息保护价值为人所认识不过数十年时间,这种认识基本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产生而形成的,而其真正受到重视则是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互联网技术普及化之后,至于在刑事司法领域被人们所承认则更是近几年之事。第二是该价值的重要性尚存争议。正因为该价值被确认时间短,尚未经过实践的充分检验,因此对其重要性有不同观点。
所承载的个人信息保护价值两方面特殊性,使得刑事被遗忘权本身在刑事司法领域被承认颇为不易。事实上,刑事司法中本来已有被遗忘权的适用基础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被定罪的罪犯、被害人、被认定无罪的被追诉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亦均有主张被遗忘权的利益需求。因此刑事被遗忘权被纳入刑事司法领域确属必要,刑事司法领域也确有适用被遗忘权的空间。
(三)刑事被遗忘权对传统刑事价值的冲击及其风险
刑事被遗忘权这一新兴权利被纳入刑事司法领域,是新时代下个人信息失控风险在刑事司法领域延伸的必然,但该权利的确立必然会对传统刑事价值造成冲击。例如允许已被定罪的罪犯行使其被遗忘权而彻底删除其犯罪记录,万一其再次犯罪,则无法获知其前科而对其作出合理的量刑,可能对犯罪控制的刑事司法最基本价值造成影响;再如根据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公开,而允许刑事诉讼参与人行使被遗忘权则必然对这一原则造成限制,从而对程序正义价值造成冲击。
由此可见,通过确立刑事被遗忘权的方式,在刑事司法这样一个原已基本完成多元价值动态平衡的领域中加入了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新价值,必然导致各种价值之间发生新一轮的竞争冲突,刑事被遗忘权也必然对原有的刑事司法体系提出新的挑战。鉴于此种情形,无论过于强调或轻视个人信息保护价值,因而过度保护或忽略刑事被遗忘权,都可能导致刑事司法制度发生新的失衡风险;而由于刑事司法涉及公民生命、财产、自由等最核心的权益,任何一丝一毫的失衡都可能带来令人无法承受的严重后果。
面对刑事被遗忘权及其承载的个人信息保护价值对传统刑事价值的冲击以及导致刑事司法体制可能发生的失衡风险及其严重后果,必须对刑事被遗忘权进行认真地审视,尤其应当通过衡量个人信息保护价值与其他传统刑事价值的关系,审慎地确立刑事被遗忘权的边界,以确保其被在此合理边界内行使,避免其被恣意滥用。唯有如此,刑事司法体制才可能在纳入被遗忘权之后获得新的平衡,刑事被遗忘权也才能在刑事司法领域立足。从这个意义上看,合理明确地界定刑事被遗忘权的边界,事关该权利本身的“生死”,也关系到刑事司法体制的良性发展,兹事体大,不可不慎。
二、摸索刑事被遗忘权的边界: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
(一)为何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
在各类刑事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总是最令人痛恨,其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犯罪更是挑战了人类的良心和底线。例如年1月前美国体操队队医拉里·纳萨尔因性侵被判处最高达年的监禁,在其数十年的行医生涯中,他对百余名女性进行了性侵,其受害人主要是从事体操的业余或者专业选手,许多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其中最小的年仅6岁。
性侵未成年的犯罪令人发指,几乎可以被视为人类所能做出的最恶之事,选择这类案件为例讨论刑事被遗忘权的边界限定问题,是试图将被遗忘权问题放在最极端、最激烈的价值冲突情况下进行检视,以期理解其与其他刑事价值和权利的关系,作出合理的制度建构。
选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分析刑事被遗忘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此类案件中至少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被遗忘需求。一种是被定罪罪犯的被遗忘需求,出于有效改造和日后回归社会的目的,他们会产生被遗忘的需求,从而主张被遗忘权。
另一种则是被害人的被遗忘需求,被害人已经因为被性侵而受到一次伤害,不应再受到二次伤害,正如纳萨尔案的法官阿奎利娜鼓励被害人们所言:“把你们的痛苦就留在这里,去外面追逐你们的辉煌”,但是回归正常生活需要被害人与性侵案件的关系不再时常被人提起,因此被害人也可能主张其被遗忘权。
这两种全然不同的被遗忘权是否都应当得到支持、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支持、具体如何行使,值得深入探讨,因此本文选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也便于考虑不同诉讼参与人的刑事被遗忘权冲突下的边界确立。
(二)对此类案件被遗忘权边界的探索
1.否定被定罪罪犯的被遗忘权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震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否认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被遗忘权而公开其信息,具体而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性犯罪者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以美国和韩国为典型。自年新泽西州颁布“梅根法案”后,年联邦“梅根法案”获批准,目前所有的州均有自己的“梅根法案”,强制性犯罪者向警方登记。联邦和各州公开性犯罪者尤其是性侵未成年罪犯信息的方式各不相同,但基本采取强制公开、主动公开的方式。
例如在华盛顿州警察会给性犯罪者所在社区居民挨家挨户打电话告知其信息,德克萨斯州要求其在自家庭院内和汽车保险杠上设置表明其性犯罪者身份的标识,俄勒冈州要求其在自家窗户贴标语表明自己是性犯罪者,特拉华州在性犯罪者的驾驶证上进行专门标注,联邦则设立了“德鲁·索丁全国性犯罪者(信息)公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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